康采恩(Konz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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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采恩是高级垄断组织形式,晚于卡特尔模型、辛迪加、托拉斯出现,规模更为庞大。
康采恩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是一种通过由母公司对独立企业进行持股而达到实际支配作用的垄断企业形态。一般情况下,基本是由集团中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企业来担当控股公司这一角色。 这种垄断形态与卡特尔以及托拉斯不同,它的直接目的不是支配市场。在资本集中方面上,康采恩比卡特尔和托拉斯更加进步。
参加康采恩的不仅有单个资本家的企业,而且有集团资本家的垄断企业如辛迪加、托拉斯等;不仅包括许多工业企业、运输公司、矿业公司等生产性单位,而且还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商业公司、其他服务性公司等非生产性单位。大工业企业和大银行是该组织的核心,它们除了经营本身的业务外,还把一部分资本投入参加康采恩的其他企业中去,通过参与制掌握这些企业的股票控制权。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形式上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实际上却受居于核心地位的大工业企业或大银行的控制。垄断资本家通过这种形式,控制着比其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以加强垄断统治,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它的产生和发展,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融合为金融资本的重要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组织日益向综合多样化发展,康采恩也有了诸如实力增强、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强、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它已成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优势地位的垄断组织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团也被称为财阀,比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国和日本开始出现的各种“控股公司”以及“集团总公司”,也被认为属于康采恩垄断。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业联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 men),德国股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地讲,康采恩只是德国股份法规定的企业联合形式之一,但人们通常将康采恩与企业联合相提并论。根据联邦德国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规定,康采恩是“在一个支配企业统一管理下的二个以上的从属企业的联合”。除了该法在总则部分对康采恩作了一般规定之外(第15~19条),有关康采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第3篇“企业联合法”中。该篇分5章,依次为:合同联合企业(291~307条)、从属企业的管理和责任(308~318条)、加入公司(319~327条)、交叉参股企业(328条)、康采恩中的帐目提出 (329~338条)。19世纪末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种种企业联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是西方国家有关康采恩的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