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会议(Construction-Site Meeting)
目录
|
(1)工地会议按合同段分别召开。
(2)工地会议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现场协调会议和专题会议四种形式。
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与从业单位或从业单位内部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旨在检查、监督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技术、工艺问题,协调有关从业各方关系,促进从业各方认真履行合同文件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有良好的开端。第一次会议也是说明监理程序、办事原则和程序、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监理授权、解答承包人疑问的通报会议。
(2)工地会议是施工工地全方位管理和监督协调的有效方式。通过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可以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起到沟通信息、共同研讨、消除分歧,解决问题的作用,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专题性工地会议是根据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建议召开的有关解决工地重大技术、质量、变更、合同、试验检测问题、管理协调问题的会议,是可聘请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分析,形成统一意见,通过专题研讨取得积极成果的一种专门会议。
(4)现场协调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相关从业单位日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和各项计划的落实,使监理工作和各项施工活动密切配合。
(5)交接会议,是每日从业单位(含监理各级机构)内部召开总结通报前24小时工作、计划、安排,解决当日生产、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会议,其目的在于协调内部的各项关系,调动一切力量,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服务。
1.第一次工地会议
(1)会议目的。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2)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3)会议内容。
①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②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③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④监理单位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⑤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讲行说明。
⑥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2.工地例会
(1)会议目的。
工地例会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
(3)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3.专题工地会议
(1)会议目的。
专题工地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日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和落实,使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密切配合。
(2)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3)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1)第一次工地会议及工地会议的会议记录一般由主持会议的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会议记录应清楚地列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地点和举行时间。
②会议目的。
③出席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单位、会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
④会议经过。
⑤会议中发言者的姓名及发言内容。
⑥会议决议事项。
⑦会议决议由谁执行以及执行的时间和期限、范围、标准和内容。
会议记录整理成会议纪要后,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签字同意或在下次会议上确认,并将会议出席人员签字名单表作为附件。
会议决定和记录对业主、承包人、监理起约束作用,会议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逐级审批确认;会议纪要和记录不能代替建设程序规定的批准。
(2)现场协调会由各方自行记录,确有必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将会议记录整理成纪要发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备忘执行。
(3)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授权代表均可组织召开工地会议和协调会议。
(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监理机构的监理日志,主要是记录每日交接会的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5)变更设计四方现场审查会议也是工地会议的一种形式,按规定的现场会议记录填写签认,并履行变更设计的申报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