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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是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享有工伤保险权利、履行工伤保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1.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性质来分。工伤保险关系因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和管理从属的工伤保险关系。前者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后者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关系、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关系。因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争议,分别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
2.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分为:关于工伤认定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待遇核定、给付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查处而引发的争议等等。
3.按照产生工伤保险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可以分为:国内工伤保险争议和涉外工伤保险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保险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工伤待遇如何结付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磋商,从而达成共识解决争议。协商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一般都能自动履行。
2、调解
一般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规劝说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然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方式。调解有利于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但是,调解不是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必经程序,当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时,他们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
是由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断,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对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但我国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因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诉讼是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最终的最有效力的方式。
工伤保险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是保持整个社会关系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正确处理工伤争议,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可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行,贯彻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一方面可以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可以提高当事人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防止和减少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
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过程,也是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争议双方可以从中认识到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支持,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减少和防止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
3.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
工伤保险制度是权益保障制度,涉及工伤职工的生存权,工伤保险争议如得不到及时、公正、正确的处理,就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因此,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在调节社会关系中起着“稳定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