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利(Profit-se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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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利指的是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人们根据自己的资本、能力和机会所从事的利益最大化努力,其结果是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改善。
寻租是在某种受政府保护的制度环境中,个人寻求财富的转移,其结果是资源的浪费。
“寻租”与“寻利”的区别就在于:
寻利是生产性的活动,是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反映,其作用是降低成本和鼓励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人们自发寻利的结果会增加社会福利。而寻租活动则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这时的租金来源于政府干预和管制而带来的人为创造的租金。这种租金的存在并不是新价值的创造,而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财富的转移。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通过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当一个厂商成功地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他就取得高于其它厂商的超额收入,这种活动可以称为“创租活动”或“寻利活动”。其它厂商看到应用这一新技术或生产这一新产品有超额利润(经济租)可图,就会纷纷起而效之,涌入这一市场,从而使产品价格降低,租渐渐消散。后者的行为也属于寻利的范畴。这种活动是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其作用是刺激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寻利活动的特征是厂商对于新增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会增进社会的福利。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行为就变成了“寻租活动”,性质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比如,当一个企业家开拓了一个市场后,他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或采取其他行为)来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其独家垄断的地位,确保他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失。这时,他的行为已不再能增进社会福利,反而阻止了社会从市场竞争中获益。同时,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的活动本身也消耗了社会经济资源。这时,企业家的行为就成为“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