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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审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审计行政行为;
(2)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的引起是以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3)审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权是由享有复议管辖权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的;
(4)审计行政复议的核心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审计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5)审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做出新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即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的;
(7)审计行政复议是按规章程序进行的。
2、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3、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5、申请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审计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审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审计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审计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审计行政复议大体上由四个步骤组成,即申请与受理、审理、决定、送达。这四个步骤是互相衔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逾越的。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由一个步骤转入另一个步骤,必须经过前一步骤,并完成前一步骤的任务,才能转入下一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