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理论(Enti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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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理论的一种。从企业集团角度解释与说明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编制方法、少数股权性质、合并资产的计价、合并利润的计量及企业集团内部未实现损益抵消等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的一整套原理与结论。它是实体论的延伸。
1、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及使用者。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会计报表,它们服务于在企业集团拥有权益的所有集团或个人,包括少数股东。
2、合并净利润的含义及少数股东利润的性质。合并净利润是整个企业集团所有权益性证券持有人的净利润;少数股东利润是企业集团净利润的一部分,是企业集团净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的部分;少数股东利润的计量与母公司确认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方法相同。
3、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少数股东权益是企业集团合并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少数股东权益的计价与多数股权的计价采用相同的方法。
4、子公司净资产的合并。子公司的所有净资产均按母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时所支付的介款所蕴含的公允价值计价,这样,少数股权和多数股权的净资产计价方法相同。
5、企业集团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无论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的业务,还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的业务,它们所产生的损益,均应全部抵消合并净利润,但在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时,抵消的未实现损益需按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的比例加以分摊。
6、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推定损益的处理。无论是子公司购入母公司发行的债券,还是母公司购入子公司发行的债券,它们所产生的推定损益,均应全部调整合并净利润,但在母公司购入子公司发行的债券时,确认的推定损益需按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的比例加以分摊。
我国没有明确提出会计实体理论概念,但现实中存在着和实体理论相近的内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人财产权”理论就和会计实体理论有如下相似之处:
1、两者产生的条件相近。会计实体理论是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迅猛发展而产生。我国法人财产权理论是伴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产生,我国《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权,美国《标准公司法》第四条授予公司的一般权力有17项,其中,5 项仍涉及到资产取得、使用、处置等项权力,第六条还专门规定了“获得和处置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2、两者所站的角度一致。会计实体理论是从企业主体的角度强调企业是独立于所有者而存在的经济实体;法人财产权理论是从企业法人的角度强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具有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
3、两者提出行使权利的主张相同。会计实体理论提出经济实体拥有企业的资产,要同时对所有者的权利主张和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负责;法人财产权理论也提出企业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要同时对这两种权益人的权利主张负责。
4、两者都提出拥有一定的收益权。会计实体理论把息税前收益看成是经济实体的所得,是自身的财产;法人财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法人有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资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邹家华、王忠禹1994年11月2 日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即企业享有收益权。
5、两者在会计实践上的要求大径相同。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会计等式是两种理论的直接写照。 实体理论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该等式左边是经济实体的资产,从法人财产权理论看,就是法人的财产;等式右边是资(财)产的来源-债权人和所有者提供。
(2)肯定了法人财产权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了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说明一旦资本进入企业,就成为法人财产,出资者无权随意抽回资本,企业可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和实体理论的要求“经济实体拥有企业的资产”一致。
(3)明确了法人实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财产权理论规定,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既享有民事权利,又承担民事责任。从责任看,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外,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债权人履行按期偿债付息的义务,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财政部1995年在工业企业试行的十项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中就列示了企业对出资者负责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对两种权益人(债权人和所有者)负责的总资产报酬率,符合“会计实体理论中衡量资产利用效率时,既考虑利润与资产的关系,还要考虑利息费用与资产的关系”(注:汤云为主编《高级财务会计》第23 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9 月版。)的理论。
(4)确定了法人实体具有一定的收益分享权。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投资净收益的实现,体现了企业享有投资收益权。会计实体理论对此还规定应符合被投资企业实体的资产,目前,我国行业会计制度在“利润分配”科目下专门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充分反映了所有者向生产经营者让渡的部分收益权。
1、赋予法人实体净收益分享权。法人财产权对企业资产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收益权人们往往理解为企业法人的报酬,这未免太窄。所有权跟经营权分离后,所有者的财产靠经营者管理经营,所有者获得财产收益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经营者工作绩效的好坏,所有者在把财产交给经营者经营时,只有让渡部分收益权,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了经营责任,则经营者的收益不仅包括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基本收入(益),还应包括经营实效应分享的责任报酬-风险收入(益),才能激励经营者把“蛋糕越做越大”,符合西方“经营福利最大限度模式”(MWM)的理论, 即“指管理者试图通过最大量的卖出或财产来增加他们的报酬以及经营实体的增长比例和经营管理的实用性”“其目的是在多数可能的揭示中,表现营业实体的经营”(注:[美]阿迈德。贝克奥伊著, 杨进等译《会计理论》第17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版)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将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转作奖金,是净收益分享权的体现,考虑到风险收益和损失金可能出现,“利润分配”科目下“转作奖金的利润”改为“计提效益基金”,同时在 “负债”类下相应增设 “风险效益基金”一级科目,核算据净利润计提的收益分享额。
2、赋予法人实体承担责任的约束力。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债权人和所有者的权利主张负责。除了对企业法人行为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如无规定负债率极限等)外,还要同切身利益挂钩。如企业经营管理层(厂长或经理,处长、科长等)应按责职大小分别交纳不同程度的风险抵押基金,记入“风险效益基金”一级科目,基金既同各个管理者的风险收入挂钩,又同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经营亏损等指标挂钩。企业严重滑坡,应扣减乃至没收管理者风险基金作抵押;同时还应将每年按净利润计提的效益基金滞后两年发放,两年中未完成规定指标,同样要扣减效益基金。在运用经济手段的过程中,还应与调整领导班子等行政手段相结合,以此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责任。
3、赋予法人实体在留存收益上的决策参与权。企业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其使用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决策,因为所有者对其享有企业归属所有权,经营者对其享有存续支配权。会计实体理论视留存收益为“自己的权益”,其目的是将这部分已置存在企业的资金更好地进行生产经营、扩大规模或投资,从而建立充分、更有效地行使法人财产的支配权。法人实体对留存收益的决策参与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参与所有者分利(红)额的确定,避免所有者分利要求过高,甚至把获利分光等不当行为的出现;二是合理使用这部分置存资金,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等,使其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更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