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征税

目录

  • 1 什么是定额征税?
  • 2 实行定额征税的作用
  • 3 定额征税的核定方法
  • 4 对定额征税有争议的处理方法

什么是定额征税?

  定额征税海关对不具备全额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合同项目的进口料、件,按法定比例征收关税的—种保税监管形式、海关规定,对进门比例表内所列料、件.按95%免税、5%征税;其他料、件进口时,—律按85%免税、15%征税。

实行定额征税的作用

  实行定额征税是保证国家税收、加强海关监管的—项重要措施。

定额征税的核定方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对定额征税有争议的处理方法

  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

  2.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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