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买卖(Time-bar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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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定期买卖是民法中定期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定期买卖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关于确定的给付时间的约定,并且约定的内容应成为买卖契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组成部分。
约定之遵守,可以使契约生效;违反约定则会导致契约失效。约定给付时间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不仅规定了一个确切的给付日期,同时还申明,债权人可以对迟延给付提出抗辩。在此情形下,契约中常使用“固定”、“准确”、“准时”等字句。另一种方式是,在契约中不必指定一个确切的时间,而只是规定从一个时间或一个时期之后的一个期间内开始给付生效。例如,已购货物可以在买受人提出接受后两个星期内作出给付。
定期买卖的特点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定有期限或期间,待期限届满或期间到来时,才发生权利的转移或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