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拍卖

定向拍卖(directional bidder auction)

目录

  • 1 什么是定向拍卖
  • 2 定向拍卖的条件
  • 3 定向拍卖的弊端[1]
  • 4 解决定向拍卖的法律思考[1]
  • 5 相关条目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定向拍卖

  定向拍卖也称限制拍卖,是指拍卖时只许有限范围内的竞买人参加竞买。

  定向拍卖一般是在国内征集的艺术品,根据国内文物艺术品流通的有关规定不能出境,拍卖公司一般都会采用向国内买家定向拍卖。定向拍卖的最大好处就是能避免珍贵文物艺术品流入海外,保护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

定向拍卖的条件

  需要进行定向拍卖的,须首先具备委托拍卖的所有条件,之后,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拍卖物上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拍卖产生出新的经济纠纷。为此经委托方明文同意后,可应用定向拍卖形式进行交易。

  2.国家或地区对交易标的物有使用或经营方面的特殊限定或规定的,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定向拍卖的弊端

  以“定向拍卖”的方式运作珍贵文物的拍卖,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一)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剥夺了普通买家参与竞买的正当权益

  在海外,只有部分特殊商品的拍卖,例如政府专卖商品、重要国有资产等,才运用“定向拍卖”的规则,其目的是保证这些商品的使用始终处在强有力的监控之下,以避免对公共安全及利益造成危害,显然文物并不属于这种范畴。部分专家认为,国家是为了避免珍贵文物流失海外而制定了“定向拍卖”规则,但笔者以为,这种理由并不成立。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文物可以出境,哪些文物禁止出境,但并没有规定禁止出境的文物一旦交易,则必须由国有文物机构购藏。只要珍贵文物的竞买人不将珍贵文物偷运出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内,我们为什么还要限制他拥有这件文物的权利呢?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国家制定“定向拍卖”规则,可以使珍贵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这种观点,乍听上去有一定的理由,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毕竟拥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但由此怀疑非公机构保护珍贵文物的决心和能力,则很不可取。我们很难想象,国内无论哪一位非公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在耗费数百、数千万元巨资购得一件艺术珍品后,会不加珍惜,不妥善保护。而相反的,国有文物收藏机构由于资金缺乏及体制限制,其现有的库存文物保护都面临着很大的难题,甚至国有馆藏文物的安全性都面临着极大的威胁。有着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珍贵文物在非公机构的组织或个人手里或许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例如,有意购买《研山铭》的大连某企业集团,就曾经打算在竞购成功以后专门修建一幢楼房以妥善保存该珍贵文物。

  事实上,根据拍卖业的通行规则,我们甚至可以对国内文物市场“定向拍卖”的交易性质作一些简单分析。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表现为竟买人的多数性。而国内这种指定某家机构参与竞买的“定向拍卖”,完全破坏了拍卖的构成条件,因此该规则是否能被冠以“拍卖”之名都值得考虑。

  (二)不能真正体现珍贵文物的经济价值,严重影响了中国文物艺术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位

  拍卖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价手段,它是通过自由竞价,在“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下,在市场供给和需求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文物)价值的最大化和资源分配的合理化(文物只有在自身经济价值被充分发掘后才会得到最好的保护)。国内文物界的“定向拍卖”,名目“定向”,实为“指定”。一方面许多非定向范围内的买家而对“心仪”的文物艺术品,被剥夺了竞买权;另一方面,受现有财政体制、文物管理体制制约,国家在实行“定向拍卖”时往往指定某家国有文物收藏机构进行竞购。而这种缺乏竞争的拍卖机制加上国内文物保护资金的严重匮乏,使得有资格参与竞拍的文博机构其出价空间相当狭窄。以至于拍卖成为了一个过场形式,要么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文物商店收购文物,价格“专家一槌定音”(例如中贸圣佳《研山铭》的操作),要么演变成“协议转让”形式的场外交易(例如中国嘉德((出师颂》的操作),文物艺术品不能通过拍卖真正实现自身价值。

  此外,“定向拍卖”由于限制多数买家的参拍,也势必影响到拍品成交价格的公平合理,扭曲了艺术品价格体系,直接损害了卖家的权益。作为米芾存世仅有的三幅大字作品之一,《研山铭》的成交价只有区区2999万元人民币,而欧美很多艺术品的价格动辄就是几千万美元。又例如一些唐人写经,由于规定只能由国家文博图书机构参拍,其成交价还达不到普通明清古籍拍卖的价格高度。甚至于有一些珍品,因参与“定向拍卖”的国家文物收藏机构出价达不到底价而惨遭流拍。例如2001年中国嘉德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上的怀素《食鱼帖》,这件在中国书法史上声名显赫,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一点不逊色于后来的《研山铭》、《出师颂))的巨迹,虽然嘉德在拍卖前为此作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工作,但在缺少竞争的情况下,由于国有文物收藏机构出价过低,而不得不以流拍告终。这不仅是对宝贵拍卖资源的浪费,还给参加拍卖的有关各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还要指出的是,这种“定向拍卖”(包括所谓的动用“优先购买权购买”)的方式,存在着极大的腐败隐患。仍旧以上文前文提到的“《出师颂》事件”为例,抛开((出师颂》的真伪问题暂且不论,还有不少人士对于故宫博物院出资2200万元人民币收购《出师颂》的出价合理性也表示非常的怀疑,甚至有人爆出故宫博物院某副院长与嘉德公司拍卖部中国书画业务主管有着父子关系,认为整个事件的背后存在内幕。而鉴定大师启功在就此事接受采访时说的:“我们是知物不知价,什么价格,我不知道,我也没有说过价格”这句话,也非常的发人深思。众所周知,文物的市场流通价格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成本”加“利润”,它本身是非常难于精确计算的。特别是像《研山铭》、《出师颂》这样的珍贵文物,由于没有同类文物的市场流通价格可供参考,要合理判定它们的价格,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在很多细节问题,例如怎样确定拍品是否需要由国家文物机构购藏;怎样确定拍品的真伪、价格;收购藏品的应有程序是什么;谁应该为这些购藏行为负责等等,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情况下,单凭几位远离文物商业流通领域的几位鉴定专家一句话,国家就动用巨款进行文物采购,不免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三)不利于海外文物艺术品的回流以及国内更多民间文物的涌现

  无论委托人将文物艺术品送拍的原因是什么,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出售其所珍藏的文物来寻找一份良好的经济回报。且不论国家文物局为了《研山铭》的“定向拍卖”,同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以及委托人之间进行了多少沟通,也不论“让珍贵文物收归国有”的理论有多么的高尚与冠冕堂皇,以“定向拍卖”的方式让国有文物收藏机构用较低的价格将海外回流文物强行收归国有的做法,本身就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明显的不符。《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拍卖公司从境外征集的拍卖标的在拍卖后可以复出境,《研山铭》的运作方式,虽然被中贸圣佳称为特例,但仍不免在海外藏家心理留下了不小的阴影。海外的两大艺术品拍卖巨头苏富比与佳士得就曾分别表示过无法接受中国国内实行的文物“定向拍卖政策”。而国内的一些民间文物藏家也由于担心所拥有的珍贵文物会遭遇“定向拍卖”,而选择了私下流通交易。曾因“定向拍卖”而惨遭流拍的怀素《食鱼帖》、朱熹《春雨帖》,在拍卖之后就如同石沉大海,再也不在国内文物市场露面,以至被国内文物界引为憾事。而部分深藏民间和流失海外的艺术珍品,因为藏家在“定向拍卖”上与有关方面达不成共识,最后未能浮出水面的事情也为业界所共知。

解决定向拍卖的法律思考

  首先,国家文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现有关于文物“定向拍卖”的政策与措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条款是有抵触的,“优先购买”的做法也与民法的原理及物权法相悖,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不相符合的地方。的确,文物处于流通状态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对于部分具有特殊意义的珍贵文物,国家也应该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这种“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应的市场规律,应当顾及交易各方正当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能演化成“指定购买”、“强买强卖”的方式。

  其次,避免珍贵文物外流,关键不在于文物的收藏主体,而在于文物的收藏地。我们之所以要防止珍贵文物的外流,是因为这些文物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与历史,失去了它们,一个民族就失去了灵魂。保护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这些珍贵文物就一定得由国家文物机构收藏,由国内的民间组织和个人收藏和保管珍贵文物,同样是对祖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贡献,此外适当放开珍贵文物的收藏主体范围,更有助于调动全民保护文物、热爱文物的积极性。因此,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收藏珍贵文物的主体范围。不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成为珍贵文物的收藏主体,而且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珍贵文物的收藏者。

  防止珍贵文物流失的关键,在于加强对这些文物的动态控制和管理。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以后,笔者以为,现有的文物“定向拍卖”的操作模式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应当取消。对于来源于境内的珍贵文物,我们不妨将“定向拍卖”的范围扩大至中国境内的公民与法人;对于部分国家确有必要也有能力购买收藏的珍贵文物,我们可以参照法国等国家的做法,动用真正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通过市场来将之收归国有;而对于其他珍贵文物,只要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在境内,在中国人手中,在国家相关文物部门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之下,那么我们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而对于来源于境外的珍贵文物,我们更应该遵循相关法律与市场规律,使之在中国的文物拍卖市场上自由流通,切不能为了眼前的短时利益,放弃了整个市场的长远发展。只要调动起全民保护文物、收藏文物的积极性,我们就不愁海外的珍贵文物不回流;只要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出现偏差,我们就不信这些珍贵文物留不住。只有真正意义上的“藏宝于民”,整个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有可能有大的发展。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林爱莲.文物拍卖中定向拍卖的法律思考.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4期
阅读数: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