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倒

官倒(Official Speculation)

目录

  • 1 什么是官倒[1]
  • 2 官倒的产生原因[2]
  • 3 官倒的影响
  • 4 官倒的防范与治理对策[3]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官倒

  官倒是指一些官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职务之便,倒买倒卖紧俏物资,钻双轨制的空子,从而实现了财富的快速积聚,并且成为首先致富的一族。

官倒的产生原因

  l.社会需求增长与产品供给短缺,是“官倒”产生的温床。尤其近几年来,基建规模膨胀、集团购买失控、公款消费、超前消费成风,从而加剧了社会需求与产品供给之间反差,其中以受资源和技术水平制约的产品更甚,以致某些高档消费品紧张,而且很多生产资料也求过于供。由于这些物资大部份都是掌握在单位主管的干部、党员手中,倒腾起来不费吹灰之力,一本万利直至无本万利。于是,“官倒”也就应运而生。

  2.物价实行“双轨制”,是“官倒”活动的条件。对许多紧俏物资商品实行价格“双轨制“ ,允许企业选择供货单位,自行确定计划外超产和计划内分成产品的销售价格,形成“一物二价”。同时,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市场制衡机制刚开始建立,抬价、涨价屡禁不止,这就为“官倒”提供了活动条件。他们主要通过批发价与零售价、平价与议价、市场价与乱涨价之间的差额,攫取非法利润。

  3.少数干部党员蜕化,是“官倒”蔓延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上滋长了某些重利、图利,唯利、争利的商品意识,少数干部党员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在商品、金钱的诱惑下,潜移默化,为政腐败,或违反中央规定,直接、间接经商,与国、与民争利;或让等价交换原则深入政治领域,权力商品化,以权谋私;或互相勾结,狼狈为奸,为“官倒”大开绿灯,从而使“官倒”逐渐蔓延,

  4.监督查处不力,是“官倒”肆虐的避风港。由于“官倒”与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少是领导点头,集体规定的,查处起来,说情的圈,行政领导部门干预得多,监督查处之难,不堪想象。各种原因,或瞻前顾后,不敢碰硬,尤其对有来头,有后台,或者直接与当地党政机关有牵连的“官倒”,更不能秉公办理一抓到底,或者倒中有官,官官相护,诸如动用警车、军车、邮车,帮助“官倒”闯关等等不一而足。让他们查“官倒”唯恐“拔起萝卜带起泥”,或是惩治不严,失之过宽,全国见诸报端的“官倒”案,鲜有绳之以法的。此外,对“官倒”认识也不尽一致,电是原因之一。即使公之于众的“官倒”案例,舆论品评褒贬不一,除司法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外,多数部门觉得都没有触犯刑津。从福州市工商部门提供统计数字看,在处违法投机倒把案以1988年上半年万元以上占受理大要案总数8.23%,1989年同期占8.2%。由于“官倒”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以“为公”、“为职工”、“为企业”为名,进行不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它比自然人犯罪在性质上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运用刑法这一最有力武器,方可予以遏制。而我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与当前“官倒”犯罪的严重性和预防此类犯罪的社会需要不相适应。

  因此,有必要对这_因犯罪主体上的特殊性质而引起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上与自然人不同的犯罪形态,作一粗浅的探索。

官倒的影响

  80年代中期在“双轨制”背景下出现的“官倒”现象,是市场改革以来,政治权利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第一次大规模介入,也是第一次大规模的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转换。一些后来在90年代发达起来的官商,就是在“官倒”浪潮中起家和完成最初的资本积累的。双轨制创造了改革中第一批暴富的群体,他们逐渐形成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这个集团的原始资本是他们自己和父辈所掌握的政治或行政权力

  大规模的“官倒”活动促成了权利与巨额财富的结合,由于政治权利的作用和社会结构高度不分化背景下的资本的高度不分化,形成了迅速的资本积累过程。这些拥有政治、经济文化资本的精英集团虽然人数少,但对于社会决策的影响力却很大,他们的影响渗透入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的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而这些政策的施行却是建立在牺牲普通大众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如90年代中期,由于前期房地产过热和当时经济紧缩的影响,相当一些房地产商被套,这些精英集团曾经召开许多有关经济、货币和房地产政策的研讨会,呼吁放松银根,促进房地产的发展,而我们现在却深受高企不下的房价给生活造成的巨大成本负担。由此,造成社会严重的两级分化,各种示威游行和罢工事件频繁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官倒”所引发的不正之风为企业改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中央以企业不符合现代企业规范为由在1992年进行了相比于80年代更加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企业的MBO改制进行“抓大放小”和“靓女先嫁”等一系列改革,从而出现了“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的现象。而在这个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又创造了一批富人,而传统工人的铁饭碗、医疗保障等都被破坏,工人的力量被大大削弱,社会矛盾进一步积累。

官倒的防范与治理对策

  “官倒”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大敌,它的产生既是我国长期的封建残余影响在改革中的回潮,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旧体制抵抗新体制的一种直接的反映。为了将我国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不断地引向深入,保证国家计划市场调节下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形成和健康发展,惩治腐败,铲除“官倒”,不仅是治理经济环境、深化经济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共同心愿。鉴于“官倒”产生的原因纷繁复杂,其本身又兼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双重性的特征,因此根除和防治“官倒”不能采取单一手段,而应当采取经济、教育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措施,实行全面的综合治理方能奏效。就目前来说,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彻底破除权力资本意识,端正政府的经济行为,做到政企分开、官商分离。“官倒”究其实质就是“权倒”,以权牟利、以权换钱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为了尽快消除这种腐败的社会现象,我们首先应当尽快转变政府的职能,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分离其既是所有制代表人、经济人,又是管理者、执法者的双重身份。根除权力可以转化为商品、金钱的机会和条件,取消行政性公司,包括某些权力庇荫下的特殊公司,杜绝直接或间接的经商行为,还利于国,让利于民。其次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应严格端正政府的经济行为,保证政府部门的每一个党政工作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能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要全面杜绝以权力介入经济活动的不正常现象,使党和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超脱的位置。再次,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整顿社会上各种各样公司的工作,必须认真进行清查到底。凡是具备“官倒”性质的公司,不管是哪一级部门办的,要毫不整情地坚决撤销,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官商分离,使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真正地与各种企业和公刊脱离关系。

  (二)努力增加有效供给,缓解供不应求的社会矛盾。“官倒”在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能兴风作浪,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矛盾有着紧密的关系。为了扭转这一经济局面,我们一方面应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工农业生产总量,不断地增加社会总供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则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努力控制社会消费总量。为此,一定要继续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控制社会消费基金增长的速度,切实搞好银行和财政部门的货币发放和回笼,努力开展“双增双节”的群众运动,严格控制集团购买力,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缓解社会普遍关心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力争用较短的时间从根本上消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供不应求的矛盾,使国民经济尽快恢复元气,健康发展,从经济上消除“官倒”产生的条件和依托。

  (三)建立和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实行对经济管理活动的公开监督。为了使国家各级经济职能部门、垄断专营单位的物资、资金调拨活动在正常范围内进行,防止当权者利用“双轨制”价格进行“官倒”活动,有必要迅速建立经济监督机制。就当前来讲,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起综合性生产资料市场。国家计划调拨的物资也应当在市场上由供需双方直接订立合同,掌握计划下达权和物资调拨权的部门和单位只能作为供需双方的联络人,不能直接插手计划调拨、垄断专营物资的买卖。(2)物资调拨部门、批发部门实行计划指标公开,物资分配流向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消除某些当权者以权谋私的可能性。(3)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独立性和职权,加强基层工商部门对上级权力机关的监督,防止中央级、省级单位在地方上恣意横行。

  (四)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他们防腐保廉的心理素质。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在过去几年里,由于放松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得少数党员干部在改革中迷失了方向,丧失了作为党员干部应起的模范带头作用,甚至有的腐败变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教训必须认真吸取。最近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扭转思想政治工作十分薄弱的状况,并已初见成效,今后还必须把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认真深入地进行下去。然而,在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注意工作方法外,还应当分清对象,对症下药。就目前来说,对那些当权的党政干部应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和为人民掌权、做人民公仆的权力观教育,使他们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以权换钱的现象发生,对于那些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也要继续进行发扬革命传统和保持革命晚节的再教育,使他们为了人民的事业而做到善始善终,防止滥用自己的“余权”、“余热”,因一己私利而毁其前功。通过不断地加强思想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能够正确地认清形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过好权力关、金钱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自觉地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加固预防社会不良风气袭击的心理提防,增强防腐保廉的思想基础。

  (五)加强经济立法和其他立法活动,将一切经济活动都纳人正常的运行轨道。完备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赖以建立的支柱和依托。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我国健康、顺利地发展,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和其他法律体系,已势在必行。首先,为了防止“官倒”现象的再度回潮,国家调整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要尽快制定,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垄断不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是过去行政集权管理经济的一种变态,是行政权力与经济实力相结合的垄断,因此这种垄断行为不消除,我国的商品经济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原因及其形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反垄断法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其次,为了保证政府机关的清正廉洁和高效率运行,促进经济监督机制的形成,除了加速经济立法的进程以外,还要注意与此相配套的其他法规的制定。这里面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从政廉洁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监察条例等法规。只有这样,将整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经济行政和经济司法都有法可依,才能使“官倒”无空可钻,最终走向消亡。

  (六)狠抓“官倒”案件的查处工作,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官倒”不除,国无宁日。随着社会上“官倒”大案的不断曝光,人们对“官倒”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楚。为了严肃党纪国法,整饬社会风气,恢复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政治威望和崇高形象,加强党和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紧密地团结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周围,对于那些利用职权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官倒爷”们,一定要从严查处,决不迁就。具体说来,对于那些进行“官倒”活动已构成犯罪的,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不管他的职位多高,资格多老,权力多大,后台多硬,一律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决不能搞“以罚代刑”或者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处罚。对于那些从事“官倒”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虽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不能轻易放过,轻纵了事,一定要严肃党纪、政纪,该开除的坚决开除,该撤职的坚决撤职,该罚款的坚决罚款,决不可继续姑息养奸,养虎为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使“官倒”现象在中华大地上销声匿迹。

参考文献

  1. 王冠中著.社会资源与中国共产党执政——以资源权威化执政机制为路径.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2.
  2.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 杨敦先 赵秉志 周其华 赵国强编.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续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05月第1版.
  3. 李永升著.廉政建设与刑事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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