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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有效性是指反映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体现套期保值的效应。
套期有效性反映了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体现了套期保值的效应。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套期关系只有两者在整个报告期内的价值变动大部分能够抵销的情况下,才能认为该套期项目预期避险的目标,是一种有效的套期;否则,这种套期就是一种无效套期或不完全有效的套期。
(1)套期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①在套期开始及后续期间内,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消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这种高度有效的预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证明,包括计算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的过去变动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的过去变动的比率;或者通过证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之间存在统计上的高度相关;或者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是否准确匹配。
②该套期的实际抵消结果在80%一125%的范围内。例如,如果套期的实际效果是:套期工具的损失为RMBl20,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为RMBl00,则抵消可以计为]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再假定本例是符合①中的条件的,则主体可以断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指出:主体采用的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取决于主体本身的风险管理策略。例如,如果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是定期调整套期工具的金额,以反映被套期头寸的变动,则主体只需要证明在对套期工具金额进行下一次调整之前的期间内,套期预期是高度有效的。在某些情况下,主体对不同类型的套期采用不同的方法,主体关于其套期策略的书面记录中应包括其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程序。这些程序指明了对有效性的评价是否包括了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者损失,或者是否将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
(2)如果主体对某一项目少于100%(比如80%)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主体应该将风险敞口的80%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以被指定的80%的风险敞口变动为基础计量套期有效性,这样做可能会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3)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该到期时间表反映了每一时期的利率净敞口,只要该净敞口与产生这种净敞口的特定资产或负债(或者资产或负债的特定组合,或者资产或负债的特定部分)相关,套期有效性评价是针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的。
(4)如果一个主体不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标准,则该主体应该从可证明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最后一日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然而,如果主体能够辨认引起套期关系不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事项或环境变化,并且能证明在该事项或环境变化发生之前套期是有效的,则主体应从该事项或环境变化发生之日起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套期工具仅仅抵消了部分被套期风险。例如,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步变动的不同货币来标价,那么套期就不是完全有效的。同时,在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时候,主体通常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主要有: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比率分析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在80%至125%的范围内,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回归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