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陷阱(Unemployment Tr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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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陷阱是指在税收作用下,某些失业者存在一个很高的失业时实际可得收入对就业时的实际可得收入的替代率,即失业时其社会保险补助收入超过了就业时的税收与补助后的净收入,使失业者缺乏寻找工作的动力。
失业陷阱产生的原因包括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缺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劳动力市场体系不完善等三方面。因此归结我国失业陷阱的表现有两种类型,一是城市中国有企业下岗人员长期自愿失业和民营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偏好不高;二是合同制农民失业后寻找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以及农村城镇化人口的福利依赖。就此,对规避失业陷阱的道德风险的思考可以从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劳动力市场体制改革、加强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就业观念改变等四方面着手。
1.国有企业下岗人员长期自愿失业从全国宏观数据看,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规模和比例都是最大的。
2.集体经济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偏好不高获得失业保险金救助后,集体经济企业失业人员高于其他企业。
1.合同制农民工人寻找工作的积极性降低随着社会保险工作的推进,合同制农民工人也被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
2.农村城镇化人口的福利依赖随着城镇化建设逐步深入,近郊乡村归并中心城镇,城市边缘地带依靠土地谋生的农业劳动力转为城镇劳动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大多数都属于文化和技能水平较低,就业能力较弱,家庭生活水平较困难的弱势人群,在激烈竞争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很容易产生对就业的畏惧,由于低保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即按户口所在地管理),这些家庭就可能成为长期福利依赖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