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税(Air pollu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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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税是对废气的排放所征收的税。
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
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也相继开征。瑞典于1991年开始征收此税,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进行征税。
目前我国城市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是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污染,其中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而且SO2和NOx又是造成酸雨和气候变暖的“元凶”,所以笔者建议首先开征二氧化硫税和氮氧化物税。这两种税开征后,排污费中的SO2和NOx收费相应取消。
对二氧化硫(SO2)税的征收情况建议如下:
纳税人:所有向大气排放SO2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个人。
计税依据:对使用煤炭和石油为燃料的企事业单位,按SO2的实际排放量计征。有监测数据的按实际监测值计征;难以确定实际排放量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对以煤炭或石油为燃料的个人则应以实际购买量为计税依据。对使用汽油、柴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应当是其实际购买量。
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根据削减SO2的边际处理成本和所使用能源(包括煤炭、石油、汽油、柴油等。这几种能源是产生SO2的主要载体。)中的含硫量,同时参考目前SO2排污费的收费水平来确定。
征收:对使用煤炭或石油作燃料的企业征收SO2税应放在排放环节,由环境监察部门代征。对个人及使用汽油、柴油的企事业单位的征收环节应该是在销售环节,由所使用能源的相应销售部门代扣代缴。
基于操作成本及可操作性等因素的考虑,SO2税可以先对使用煤炭、石油燃料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
对氮氧化物NOx税的征收情况建议如下:
课税对象:排放NOx的行为。
纳税人:燃煤锅炉的使用单位和机动车的所有者。
计税依据:NOx的实际排放量。
税率:参照SO2税税率。
征收:委托环境监察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