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

外国商标(Foreign trademark)

目录

  • 1 什么是外国商标[1]
  • 2 外国商标中国注册的规定
  • 3 外国商标的管理[3]
  • 4 相关条目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外国商标

  外国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商标。我国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规定与本国有所不同,所以按商标所有人的国籍把商标划分为外国商标和本国商标。凡在一国设有住所、总部或真实、有效工商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向该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视同本国商标。

外国商标中国注册的规定

  一、外国商标中国申请注册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原则。主要为:

  (1)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办理。已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有瑞士、丹麦、意大利、加拿大、新西兰、法国、伊朗、奥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国、阿根廷、波兰、罗马尼亚、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美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泰国、德国等。

  (2)按照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公约的成员国可依照该公约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3)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即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同等待遇,如若别国允许我国注册,则我国也允许别国来我国注册,若别国不要求我国提交本国注册证件,我国也不要求别国提交注册证件。我国按照这一原则先后同加拿大、瑞士、泰国、奥地利等国相互确认免交本国注册证件,解决了同美国之间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问题。

  二、外国商标中国申请注册手续

  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遵循的程序。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时,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法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商标代理处,具体办理委托代理的有关事项。具体手续如下:

  (1)送交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正副本1份,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代理委托书应当填写委托人姓名、地址、国籍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还要填写受托人姓名和代理权限,代理委托书应在本国公证;

  (2)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填写,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品的名称、用途、主要原料以及商品类别,商品类别既可按照中国商品分类表填写,也可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填写;

  (3)交送商标图样15张,指定颜色的另交着色图样和黑白图样各1份;

  (4)缴纳有关费用,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如国籍证明、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都应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检查文件并将外文证件译成中文,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查程序核准后,刊登《商标公告》,如果没有异议,则予以注册。

  三、外国商标中国申请代理机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这一规定表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委托我国指定的国内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商标其他事务,习惯上都由代理机构代办。我国目前指定代办外国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委托代理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专利代理事务所、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商标事务所等等。

  由我国指定代办外国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组织是委托代理人,其权限因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代理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人们创造的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更好地体现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和意志,更有利于加强商标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发展我国的商标事业。我国于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时,对国内核转制进行了修改,规定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指定国内商标代理。这标志着以代理制取代核转制,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趋向。

外国商标的管理

  对外国商标的管理同一般商品的商标管理相同。但是,我国目前已经加入WTO,应当加强并高度重视对外国商标的管理。目前我国加入WTO,应当受《TRIPS协议》的约束。商标的全球一体化的管理不断加强,所以加强对外国商标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外国注册商标、名牌商标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应该做好在接受外商定牌和来料、来件、来样、补偿贸易工作中的商标管理,严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凡在我国领土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商品商标,与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相同、近似的,都属侵权行为。有关单位与外商签订这类合同使用外国商标时,首先要向商标局查询,并及时备案。同时,在当前引进外国技术中,还要十分注意运用外国商标问题。如果我们使用引进技术、设备生产的商品需要出口,但是我国的商标在国际市场上一时很难打出知名品牌,则可以通过谈判以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外国的商标,出口时,外国的商标和我国的商标并用,这时把外国的商标的使用作为我国闯出知名晶牌的一种过渡形式,应当说是一种很好的办法。这主要是因为商标可以许可使用。使用许可又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这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这种对外国商标的使用,给双方国家都带来很大的利益。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的加强,对外国商标的管理必将越来越重要。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01.
  2. 卜再元编著.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实务.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01月第1版.
  3. 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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