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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跨国投资形成的在国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建在国外的国有企业、与外国政府或外国企业联合组建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属于中方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境外国有资产按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为我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开展对外交往联络活动,用国家资金在境外投资形成的财产物资,如我国政府派驻其它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代办处、联络处等驻外机构,民间组织在国外掌握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他们使用的各种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物品、图书资料等。
1.境外投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国内某投资单位单独投资兴建并在所在国(或地区,下同)享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
(1)由国内投资单位单独投资兴办,并直接承担投资风险;
(3)按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单独纳税、自主收回投资和获得其它收益。
2.境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外投资单位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一定投资比例建立的,并在所在国家享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
(1)合营各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经营收益按所在国税法规定纳税,税后利润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资经营企业按投资各方共同签订的协议组织建立。协议到期或者提前终止时,应该宣布解散,并办理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清算。如果协议到期后合营各方还想继续合资经营,也可以续签合同。
3.境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在境外建立的契约式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
(1)合作各方按合作经营合同商定的条件投入资本,但不以货币单位计算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
(2)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经营合同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取决于各方投资额的大小,
(3)经营收益按所在国税法规定纳税,税后利润按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投资各方不按投资额大小分配,
(4)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时间、解散以后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归属均按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