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基金

基本建设基金 (capital construction funds)

目录

  • 1 什么是基本建设基金[1]
  • 2 基本建设基金的来源[1]
  • 3 基本建设基金的特点[2]
  • 4 设置基本建设基金的意义[3]
  • 5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2]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基本建设基金

  基本建设基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该项基金设立于1988年,旨在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多与财政按年度分配资金之间的不协调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够获得充足与稳定的资金供给。

基本建设基金的来源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来源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财政收入。

基本建设基金的特点

  1.属政府设立的基金基本建设基金是中央政府利用其经济管理职能和财政能力而设立的。任何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经济实力。因此。基本建设基金的实质是国家积累基金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2.投向具有政策性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投资主要用于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非经营性投资主要用于中央直接举办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等建设项目。由此可以看出,基本建设基金的投向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3.实行经营性的管理经营性的基本建设基金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用经济办法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有利于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4.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按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每年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财政其他费用分开,从而为基金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5.能够周转使用由于基本建设基金的经营要求保值和增值,增值的部分又转为基金,收回的基金贷款本息不再交回财政,年度基金结余也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交财政,从而使基本建设基金实现自我周转,不受财政经常性收人丰歉的直接影响。

设置基本建设基金的意义

  实行基本建设。拨改贷一制度,变国有资金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是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方面的重大改革。但是,“拨改贷纾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投资领域存在的弊病。在投资资金上,中央掌握的投资与承担的重点建设任务不相适应,资金来源不够稳定。在投资安排上,仍然采取行政办法,按条块隶属关系切块分钱,权、责、利还存在脱节现象,敞口花钱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将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一些重大的社会发展项目的建设资金,作为基金周转使用,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基本建设基金包括两项内容:二是对非经营项目投资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投资,二是对经营性项目投资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投资。基本建设基金同其他财政收支分开,实行专款专用,保本增值。同时,贷款基金的使用强化了投资的商品属性,使国家通过资金供应与资金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这对于减轻财政负担、稳定投资来源渠道,硬化投资的预算约束,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实现经济腾飞,必须有充足的国民经济发展后劲。而那些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及重大的社会发展项目建设需要的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因而,必须保证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稳定充足。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正是适应了这一现实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我国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

  1.经营性基金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工程、邮电通讯骨干设施,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等等。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又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两种:硬贷款主要用于还款能力较好的建设项目;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经营性基金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项目的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制建立之初,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由其负责管理。同时,组建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运用建设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直接向建设单位投资,从而形成“项目资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也可以委托建设银行以贷款形式向建设单位投资,从而形成“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经营性基金,由建设银行按照各主管部门的安排发放贷款,从而形成“部门基建基金借款”。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后,部分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划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由其向建设单位发放贷款,从而形成“‘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原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人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负责一部分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的经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计划和主管部门的安排实行拨款,从而形成“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参考文献

  1. 1.0 1.1 倪振峰.经济法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2. 2.0 2.1 田培源.基本建设财会.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4.6.
  3. 李燕,王奕.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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