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债券不是标准化的国债,因为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的,而是由政府所属机构发行的,是一种政府机构债。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管理制,组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公司所需投资资金一部分从国家预算内列支,不足部分可发行债券筹集,债券到期时由公司还本付息。基本建设债券一共发行了2次,发行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等一些机构。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期限为5年,利率7.5%。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可以在金融机构之间抵押,计划额为80亿元。 1989年基本建设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期限3年,利率按高T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加保值贴补率计算,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流通转让,计划发行额为5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