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Urban Consumer Price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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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城市居民家庭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职工货币工资的影响,作为研究职工生活和确定工资政策的依据。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范围和内容是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品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既包括居民从商店、工厂、集市所购买商品的价格,也包括从餐饮行业购买商品的价格。该指数以实际调查的综合平均单价和根据住户调查有关资料确定的权数,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
编制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需要做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确定编制指数的商品,选择代表规格品。
第二、采集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包括基期价格和报告期价格)。
第三、确定编制指数的权数。
第四、汇总计算物价指数。
首先,要确定编制指数的商品。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必须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必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录填报,同时为反映地区消费的特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一些调查品种。以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例,全国统一规定的必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共计325种,还可根据本市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在征求了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基础上,增加若干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这些商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迅、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等八大类和43个小类。
由于确定的调查商品是一个商品集合,而且规格、等级、产地、牌号各异,在编制物价指数过程中不可能把所有的商品价格都采集到,必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在众多的规格等级牌号中,选出在本市最有代表性的代表品,以此代表该商品集团的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同时,对规格等级比较复杂的商品还要选择1—2种与代表规格品质量相近似的规格品进行调查,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补充或替换。
其次,采集代表规格品的价格。物价调查统计人员按规定时间对已确定的商店、市场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查、登记。各种商品的采价次数是根据该商品价格变动的特点而定的,如鲜活商品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规定每月采价6次;干菜、干果、烟、酒、茶等放开商品,每月采价3次;日用消费品、服务行业收费等价格相对稳定,每月采价1次。为真实反映居民实际支付的消费价格,在采价时一般不受挂牌价格的限制,而采集居民在商店或农贸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
第三、确定编制指数所需的权数。权数是反映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具有不同的重要程度的统计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类权数和大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的权数,是根据市区居民家庭支出情况调查中居民上一年的实际消费构成计算而成;部分在调查中不编码汇总计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数, 则是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权数每年确定一次,但对季节影响较大的鲜菜、鲜果的具体品种权数,则根据居民当月的实际消费构成每月计算一次。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各地每年确定权数后,均须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一经审定,当年不得更改。
第四、汇总计算物价指数。首先,将调查人员在不同调查商店或农贸市场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录入到计算机中,计算出每种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其计算方法主要是:①每次调查的同一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由同时调查的几个调查点的价格进行简单平均计算。②各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月平均价格用月内各次调查的价格按简单平均计算。③调价项目的平均价格按计算期内商品调前调后的销售天数加权平均计算。其次,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案规定, 根据各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期和报告期的平均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汇总计算出物价指数。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不一致的原因: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两种不同领域的价格指数,而且它们的编制目的是不相同的。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属于消费领域的价格指数,它是反映一定时期居民生活消费品及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一种相对数,它可以观察居民生活消费品及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为各级政府掌握居民消费状况,研究和制定居民消费价格政策、工资政策以及为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核算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属于流通领域的价格指数,它是反映一定时期市场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一个相对数,据此掌握零售商品的平均价格水平,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研究市场流通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二者都依据商品零售价格编制, 而且都包括生活消费品部分, 有着密切联系, 但也有明显区别。
⑴含义不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从卖方角度观察商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说明价格变动对卖者的影响;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则是从买方角度观察居民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变动情况, 说明价格变动对居民(购买者)生活的影响。
⑵统计口径不同。
居民消费价格的调查范围是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它既包括商品,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工具、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居住等, 也包括非商品与服务,如学杂费、保育费等。但不包括居民一般不消费而主要供集团消费的商品,如办公用品、轿车等。商品零售价格只反映商品,包括居民消费和集团消费,而不反映非商品与服务价格。商品按用途分为14大类,即食品、烟酒饮料、服装鞋帽、纺织品、中西药、化妆品、书报杂志、文化体育用品、日用品、家用电器、首饰、燃料、建筑装潢材料和机电产品。
⑶权数来源不同。
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来源于居民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消费支出额以及各种商品、服务项目的实际消费支出额的构成比重,根据城镇居民住户调查资料计算。编制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权数来源于各类消费品零售额和各种消费品零售额的构成比重,主要根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资料计算。前者是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构成作为权数, 后者则以居民消费支出构成作为权数。如食品类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中的权数约35%,而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约为49%。
⑷用途不同。前者主要用于说明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分析供求关系, 核算商业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而后者则主要是用于说明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 分析货币购买力之强弱, 是反映通货膨胀的重要指标。
⑸重要性不同。一般说来, 前者弱于后者。后者也称消费者价格指数, 是世界各国政府和居民都很关注的价格指数, 夜实行工资指数化国家中表现尤为突出, 所以, 在各国的价格统计中都有。而前者在多数国家的价格统计中都只是一项派生指标, 基本上是在后者基础上派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