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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并且大、中、小型公司并存,竞争激烈,少量大型保险公司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市场模式。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特点是:产品之间有差别;保险公司数量较多;资本进出比较容易;单个保险公司对保险价格有一定的影响。在这种市场结构中,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控制整个市场。
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竞争主体在增加,竞争方式多样化,外资、民资不断进入保险市场,由此带来保险市场的集中度有所下降。但是,我国的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还很高。2009年,我国人寿保险的前四家公司(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的市场份额仍然占到了69% ;财产保险的前四家公司(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的市场份额占到了大约71% 。由此可见我国寿险、财险市场结构为寡头垄断Ⅱ型,垄断程度仍然很高。高垄断必会带来低效率,竞争活力不足,从而使保险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我国保险市场如此高的垄断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一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短。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保险业是停滞的,直到1979年底才恢复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成长期,历史短发展的不成熟,特别是和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保险市场显得特别的年轻。而国外的保险市场的初期阶段也是高度垄断的,随着不断地发展竞争才渐渐激烈。二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行政性壁垒高。国家对保险业的发展一直持谨慎的态度,由此设立了很高的进入门槛,对已进入的保险公司实行了保护。三是没有对中小型保险公司进行正确的引导。中小型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定位不对,中小型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后大多采取的是追随和模仿大公司的做法,由于自身实力弱,无法和大公司抗衡,小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纷纷破产、倒闭。
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而增强竞争的一个重要的保证则是要建立合理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型市场是我国保险市场的理想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保险市场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寡头垄断直接造成保险市场的竞争不足,效率低下,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恶性行为和不良后果。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绩效,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改善市场结构是关键。当然,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结构的构建需要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的支持。
(一)建立良好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市场准入机制是指在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同时要严把质量关。市场主体的增多可以增强竞争活力,但是保险市场是一种高风险的市场,盲目追求数量,如果到时候出现大批的保险公司破产、倒闭将会对保险市场带来很大的负外部性。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破产退出的界限。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企业破产退出的界限很不明确,这就使之缺乏可操作性。鼓励保险破产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由于保险资源的稀缺性,因此鼓励保险同业之间实行兼并、收购和重组。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回收和利用保险资源,尽可能的减少破产公司对市场产生的负外部性。
(二)通过上市、并购培育大型保险公司通过上市,保险公司可扩宽筹集渠道、快速筹集优质资本,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以增加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国内保险业出现并购将是不可避免的。当务之急是:健全完善我国保险业并购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我国保险业并购的中长期规划,规范保险并购中的行为,加强对保险并购的监管,积极推动保险业务趋向全能化,尽快培育保险集团(金融)公司。
(三)鼓励中小型保险市场走专业化之路
我国大中小型保险公司之间首先应该建立一种补充关系,中小型应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特色,走特色道路才是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生存之道。目前我国中小型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和大型保险公司的同质性很高,这是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根源,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秩序失范。因此,国家应鼓励、引导中小型保险市场走专业化之路,即根据市场结构调整和细分市场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完善监管制度
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保险市场发生重大的变革的情况下,保险的监管制度也要相应的改善。(1)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要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进一步细化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框架,明确对再保险、风险资本的要求;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2)实行混业监管。适应保险市场并购的趋势,保险监管应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3)建立多层次保险监管体系。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健全企业内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