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型企业

目录

  • 1 垄断企业的理论基础
  • 2 企业垄断程度的衡量标准
  • 3 垄断企业的形成原因和实质
  • 4 垄断企业优势地位的相对性
  • 5 垄断企业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 6 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和后果

垄断企业的理论基础

  理论上说,垄断企业应具备三大要素:(1)是市场中某种产品唯一的供应者,并且没有任何替代品;(2)由于其面对的需求曲线也即是该产品的总需求曲线,垄断企业具有对该产品价格的完全控制权;(3)该行业具有很高的进出壁垒,以致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内和行业外)都无法进入或退出。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垄断对于市场效率的作用是消极的,这主要源于行业中由于在垄断条件下,厂商能够从自身收益最大化(MR=MC)出发,以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P>MC)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使市场均衡销售量降低,从而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使市场效率降低。在上世纪出现的产业组织理论(The Theory ofIndustrial Organization)中,对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了一系列分析,而垄断理论的研究也是产业组织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产业组织理论的先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1890年问世的《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了除劳动、资本地租之外的第四要素——组织,其中就触及了产业组织中的垄断问题。20世纪30年代初的西方经济危机更加迫切地促使新经济理论的诞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琼·罗宾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张伯伦几乎同时推出了研究垄断问题的专著,修正了古典经济学自由竞争市场的条件,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而奠定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到1959年贝恩出版《产业组织》为止,哈佛学派已经形成了系统的产业组织理论,即S—C—P范式(市场结构一市场行为一市场绩效),也是一个静态(基础)一动态(行为)一静态(结果)的过程。在SCP模式下,市场的垄断程度是决定市场结构的基础,从而影响着市场行为的走向和市场绩效的高低。

企业垄断程度的衡量标准

  在现实资本主义市场上,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几乎都是不存在的,更为普遍存在于各行业的是垄断竞争市场与寡头竞争市场。因此在SCP框架下,对产业市场垄断程度的衡量就成为对该市场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在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中,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指标对垄断程度进行衡量,其中包括两大部分:衡量单个企业垄断势力的指标和衡量市场垄断程度的指标。

  (一)单个企业垄断程度指标

  1.勒纳指数(Lemer Index)的计算公式为:IL=(P—MC)/P其中P为价格,MC为边际成本。勒纳指数实际上反映了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程度,I 越大,说明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高于)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大。

  2.贝恩指数(Bain Index)的计算公式为:IB=(P—AC)/P

  贝恩指数与勒纳指数类似,只是将其中的边际成本MC改成了平均成本AC,作为衡量单个企业垄断程度的指标。贝恩指数还反映了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比勒纳指数更容易得出,也更能反映垄断所产生的绩效。

  (二)市场垄断程度指标

  衡量市场垄断程度的指标主要有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CRn)、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交叉弹性(Cross Elasticity)等。这些指数均以行业内最大的若干家厂商为计算对象,指数越大,市场垄断程度越大(交叉弹性除外)。集中度以市场中最大的4家或8家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来计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垄断程度,但是由于它在数据采集的可行性和其他因素考虑上的不足,其应用受到一定局限性。赫芬达尔指数等于各个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和。其采样范围涵盖了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因此具有更大的广泛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集中度。与其他指数不同,交叉弹性指数反映的是两种相关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替代性越大,则竞争性越强。供给交叉价格弹性=(X厂商提供的X产品数量变动%)/(Y产品的价格变动%)

垄断企业的形成原因和实质

  垄断企业包括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是指按照专门法律设立或者从事经营,在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垄断企业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五种:

  (1)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经济效益较低,私人一般无力投资或者不愿投资的企业,其结果容易形成自然独占,如电力行业;

  (2)掌握稀有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企业,如矿业、旅游业;

  (3)经营策略正确,经良性发展逐步兼并扩张而形成的大企业;

  (4)依法享有专利权著作权而专有生产的企业;

  (5)基于某些商品的特殊性,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由国家指定经营的企业,如邮政、食盐、烟草、化学危险品专卖业。

  由于上述原因,使垄断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缺乏有效竞争,垄断企业的产品(含服务,下同)处于稀缺状态,特定用户由于缺乏选择而对企业产生依赖,企业对用户居于支配地位。可见,垄断企业具有优势地位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用户对产品有需求。没有需求,用户不会与垄断企业产生交易关系;二是垄断企业的产品具有唯一性。没有唯一性,用户就可能不选择垄断企业的产品。因此,垄断企业优势地位的实质就是垄断产品满足用户需求的唯一性。如,2001年上半年,某省移动通信公司在组织模拟手机用户退出模拟移动通信网活动的过程中,强迫模拟手机用户转入该公司的数字移动通信网,否则不予补偿,就是凭借该公司唯一提供模拟移动通信服务的优势,达到排挤其他经营者,控制市场份额的目的。

垄断企业优势地位的相对性

  垄断企业的优势地位也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消灭,所以又具有相对性。一般说来,垄断企业的优势地位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垄断企业完全丧失其优势地位。其他经营者参与同类产品的竞争,推出与垄断产品相同的产品,用户有了选择,垄断产品在市场上失去了、 唯一性,从而使垄断企业丧失了优势。如某烟花公司是专营专卖企业,由于周围农村土制烟花爆竹的侵入,使该公司丧失了优势地位。

  相对消灭是指垄断企业没有完全丧失其优势地位,但其优势地位受到削弱。其他经营者推出与垄断企业的产品有替补性的产品,虽然没有使垄断产品丧失唯一性,但却削弱了垄断企业的优势地位,使垄断企业不能随意提高不合理条件,也即是说,垄断企业仍然能提出不合理条件,但是不合理条件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合理条件存在一个临界点,这个临界点一方面由用户的购买力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替补产品到达垄断市场的费用决定。如果垄断企业的不合理条件超过这个临界,用户就会退出市场或转向替补产品。如手机和传呼机是具有相互替补性的产品,如果手机通信服务商过高地提出不合理条件,手机用户就可能放弃手机转而使用传呼机。

垄断企业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行政部门限制竞争,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限制本地商品输出的行为。行政权力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因而具有单方意志性、控制性和极强的支配力。行政机关一旦超越职权行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商品流通则就形成了行政垄断。这种垄断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的,并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进行推动和动作的,有着非同寻常的背景和来头,能够使被指定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可以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势力

  行政部门限制竞争的危害,首先是形成障碍性垄断,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阻碍商品的自由流动。其次是被指定的经营者由于行政机关的指定而处于非法的“独占”状态,从而能够实施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时所实施的各种手段,如剥肖U性垄断、强迫交易搭售、歧视、绝拒交易。

  垄断企业限制竞争与行政部门限制竞争由于在实施的主体、限制竞争的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容易区别。但是当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者是垄断企业时,由于垄断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二者则容易混淆。如某镇食品站是依法定点屠宰单位,由于周边乡镇的生猪屠宰费用低廉,该镇猪肉经营户纷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致使该镇食品站经营状况下滑。为了改善状况,食品站牵头,联合公安、税务、检疫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强制该镇猪肉经营户从本镇食品站购进猪肉,对于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的经营户给予罚款。在这起案件中,食品站具有猪肉专营资格,又具有限制猪肉经营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的行为,似乎应该构成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但是,通过分析发现,由于周边乡镇的竞争,该食品站根本就没有独占优势,因而也就无法滥用优势地位。在本案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联合检查组中的行政部门,没有行政部门的参与,食品站无法阻止猪肉经营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

  由此可见,垄断企业限制竞争与行政部门限制竞争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的支配力不同。垄断企业的支配力来源于用户对垄断产品的特有需求,没有用户需求,垄断企业毫无支配力可言。因而,垄断企业的支配力是间接的、被动的。行政部门的支配力是国家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意志性。行政部门在滥用权力时可以勿需考虑行政相对方的需求,甚至在行政相对方没有需求的情况下,仍可强迫行政相对方购买,比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强迫驾驶员订阅杂志。可见,与垄断企业的支配力相比,行政部门的支配力要强的多。在行政部门指定经营者是垄断企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方(用户)往往是基于行政部门的支配力才选择垄断企业的产品,而不一定是基于对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所以这种情况应定性为行政部门限制竞争。

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和后果

  垄断企业拥有优势地位是合法的,垄断企业的形成原因也说明优势地位的合法性。但是,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却是违法的。垄断企业利用其产品唯一满足用户需求的特点,提出不合理条件,就是滥用优势地位。

  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通常有5种表现:

  (1)障碍性垄断。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支配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2)剥削性垄断。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支配优势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如自来水公司制定最低用水量标准,对于达不到最低用水量标准的用户按最低用水量标准收费。

  (3)强迫交易或搭售性垄断。垄断企业在用户购买商品时,强迫用户接受搭售的与交易质和习惯无关的商品。

  (4)歧视性垄断。垄断企业对购买等级和质量相同商品的用户给予不同的待遇,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款,从而使用户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直接影响到用户间的公平竞争。

  (5)拒绝交易性垄断。垄断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权利决定是否交易,但是拒绝交易的权利不适用于垄断企业。一方面,因为垄断企业的产品与用户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另一方面,除此产品外用户没有其他的产品可供选择。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后果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侵害了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人为地阻断了企业与市场的联系,使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价格无法反映市场需求,从而使市场无法发挥资源基础配置作用,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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