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一、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注册税务师对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法定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进行鉴证时,一要取得有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二要按规定计算损失金额,一般方法是: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损失金额。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进行鉴证时,一要取得有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二要按规定计算损失金额,一般方法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损失金额;三要鉴证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与纳税人所报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发表意见。
在计算在建工程损失金额时,应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加上计提税前没有扣除的减值准备,作为应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
对以前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计提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在在建工程损失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应当把计提年度调增的计提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可转回的时间性差异计入在建工程损失金额。
(一)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1.说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的原因;
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和账面价值确认情况说明;
3.残值确认情况说明;
4.说明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5.损失认定情况说明。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1.说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在建工程的原因;
2.账面价值确认情况说明;
3.残值确认情况说明;
4.说明事故,证明其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5.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6.保险公司索赔情况说明;
7.内部审批核准情况说明;
8.损失认定情况说明。
(三)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说明要点,与存货损失的说明要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