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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主要是指以国际运输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运输服务,以实现货物或旅客在空间上的跨国境位移,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交易活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按其所运输的对象可分为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和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贸易两大类。然而无论是货物运输,还是旅客运输,国际运输服务均表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或乘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承运人(船公司、铁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国际运输服务合同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承运人将乘客或托运人的货物在约定的期间内运抵约定的地点(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还要将货物交付给特定的收货人);乘客或托运人按约定的方式向承运人支付约定的费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除了可以由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如合同法、海商法等)以及相关国家的判例法调整外,还可由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来调整。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2.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就无产品可以贮存,能贮存的只有运输能力。
3.在运输服务贸易中,中介人或代理人的活动非常活跃,对贸易的开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运输服务贸易的产生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随着商品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交换范围的日益扩大,运输服务贸易也得到相应发展,而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又为国际贸易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可能和便利。因此,运输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以海上运输服务为例,讨论海上运输服务业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对于改善国际收支所发挥的作用。
第一,我国出口在采用离岸价格(FOB)的情况下,运费由外国进口商支付。如果由我国船运公司承运,就能获得一笔外汇收入。
第二,我国出口在采用到岸价格(CIF)的情况下,运费由我国出口商支付。如果由我国船运公司承运,运费就由我国的出口商支付给我国的船运公司,即国内公司间资金的转移。同时我国出口商通过向外国进口商收取CIF,可将运费收回,这样就相当获得了一笔外汇运费收入。
第三,我国进口在采用FOB的情况下,运费由我国进口商支付。如果由我国船运公司承运,运费也在国内企业之间转移,不发生外汇收入。但这样可以节省向外国船运公司支付运费的外汇支出。
第四,我国进口在采用CIF的情况下,我国进口商在向外国出口商支付CIF时已经包含了外汇运费,再由外国出口商支付给承运人。如果由我国船运公司承运,支付给外国出口商的外汇运费就重新收回我国,这是对外汇支出的节省。
以上讨论的仅仅是为本国进出口贸易提供运输服务对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至于第三国运输(即为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提供运输服务)对于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就更明显了。
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一切商品都必须通过运输才能从出口所在地位移到达进口所在地,国际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际商品贸易的桥梁和纽带。运输环节开展得顺利与否,运输的快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运价的高低,都对商品贸易的范围与规模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运输还与国际服务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国际运输服务本身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际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中,除了跨境交付模式之外,其他三种提供方式(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都需要依托国际运输服务作为提供服务的途径和工具。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主体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通常是拥有运输工具,负责将货物由一国的某一地点运送到目的地的承运人。而运输服务的消费者则往往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或卖方,他们需要借助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通过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将其出售或购买的货物由起运地送到目的地,他们一般被称为托运人。除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外,还会涉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辅助工作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主要包括各种代理人。其中主要有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货方代理和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接揽运输服务业务或帮助办理承运人委托之其他事务的代理人。除了代理人之外,还会涉及运输服务所需的各种基础设施、辅助设施的管理人,如港口、车站、码头、机场、仓库、堆场等设施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他们不是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但他们却是在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
国际货物运输的客体是运输服务,而不是所运输的货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运输服务这一客体展开,而不是以货物为对象的。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根据运输服务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国际多式联运服务等。但在以上各种方式中,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是最重要的方式,它占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