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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际贸易争议是国际贸易主体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①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
②国际贸易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
④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⑤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为某一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为第三国法律,或为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⑥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产生争议、纠纷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国家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不一致;
(2)合同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双方对条款的解释不同,习惯上无统一的解释;
(3)在履约中产生了双方不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而双方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看法不一致;
(4)买方不按时开出信用证,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或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或签订运输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等;
(5)卖方不按时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不提供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合适单证等等。
1.和解
是指民事纠纷中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就某项争议达成和解的协议,经法院同意后,自诉人可以撤诉。
2.调解
可分为法院调解、仲裁厅调解和群众调解(即诉讼外调解),这是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对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纠纷,不适用调解。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签定书面和解协议。群众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主持下成立的调解。这类调解不具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反悔,有权向法院起诉,它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
3.仲裁
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
4.诉讼
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不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复审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1.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即公法)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凡是争议案件涉及行政管理法律的,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等类法律规范,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的行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诉讼,由该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定和处理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诉讼,由该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
2.涉及民事法律的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凡是争议案件涉及民事法律的(如产品质量责任法、合同法等类法律法规),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但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有仲裁协议条款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