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

目录

  • 1 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2 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
  • 3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 4 国际经济组织法主要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气象组织等是早期国际经济组织的代表。但是,国际经济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突出作用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的出现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使得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为世界各国所瞩目。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组织已出现在交通、运输、邮政、通讯、货物买卖等各个领域。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或民间团体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成立宗旨或目标;

  3.国际经济组织通过相互间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或协议而成立;

  4.国际经济组织有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如章程、宪章、守则、示范法、决议、宣言、协定、通则等,以规范成员方之间的经济活动或提供指导;

  5.国际经济组织有各自的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

  1.按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方的不同,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组织中数量最大、活动最为频繁、影响最为广泛的组织,它通过其成员国政府对其所作的建议或决定予以考虑和实施,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影响较大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联合国系统的经济机构,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七十七国集团石油输出国组织等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又称民间国际经济组织,由各国的民间团体组成,在编纂商业活动惯例、贸易情报交流与收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较有影响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国际商会国际博览会联盟国际批发贸易中心等。

  2.按参加范围,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包括世界各洲或多数洲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成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局限于某一洲或某一地区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通过参加国之间的联合实现其经济目的或增强其经济实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此外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开发银行等也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按商品结构,可分为各种根据某项特定商品的特点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此类国际经济组织也称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参加者大多是某项特定商品的生产国或出口国。其特点是以协调各成员方的出口政策(包括出口数量和价格)、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作出统一安排为宗旨,维护成员方在有关商品的国际贸易中的共同经济利益。目前,几乎所有的原料和初级产品都有自己的国际经济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国际茶叶委员会国际食糖组织国际咖啡组织等。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员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缔约或签约权、取得与处置财产权、进行法律诉讼权。有的还规定具有特权和豁免权。事实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包括非成员国家的广泛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或个人与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往来,签订经济合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尽管由主权国家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权力并不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也不是“超国家”实体,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约束。此外,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更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具有国家主权,不拥有领土和居民。

国际经济组织法主要制度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宗旨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及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义务,业务活动等等。其核心内容是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表决制度和成员资格等。

  (一)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同其他国际组织有相同之处,但因其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从而使其表决制度带有明显特色。概括起来,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决制度:

1. 一国一票制。一国一票制适用于涉及以国际经济组织宗旨、与各成员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事项属于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根据所作决议与各成员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此类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等。

  旨在协调各成员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要做出有约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这时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如欧盟、欧佩克(OPEC)等,其协议均规定,所有实质问题的决定需成员国全体一致通过。但会议无权以多数通过的决议强加于未表示赞同的代表一国主权的任何与会代表。

  2.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因此,这种表决实际上分解为集团内部的表决,以此来维持各方的利益均衡。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实行的政治集团表决制就属于此种情况。

  3.加权表决制。这是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它根据各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认缴股份的份额、地位、影响和其他标准赋予各成员不同的表决权。最常见的加权表决制是: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根据既定的加权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就采用这种加权表决制。

  此外,还有一种加权表决制是将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利益集团而由各利益集团决定其表决权的内部分配。

  (二)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一般都由三级组织机构组成,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1. 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订有关规章等。

  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三种:①会员大会型。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多采取之。它由各成员派出代表或代表团参加,数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职能比较广泛。②理事会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成员较少的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大多采用之;③股东会议型。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采用这种形式。但在实践中有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名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实为股东大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另一种是名符其实的股东会议,如安第斯开发协会的股东会议。

2.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在实践中一般称之为理事会,如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亦有称之为委员会的。而国际金融组织执行机构通常称为董事会

  执行机构的基本职责在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且,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构的大部分职权。

3.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有的也称执行局,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的联系,执行组织决议,等等。它是各个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是纯国际性的,他们不代表任何成员,只对国际经济组织负责。

  (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某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成员与其参加的国际经济组织间形成了特别的法律关系,即其在该组织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表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决策权和受益权等,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该组织协议、缴纳会费等。

  一些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其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开放,即一个国家只要具备该组织的协议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申请参加。有的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以参加另一国际经济组织为前提,如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仅限于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一般只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例如,根据罗马条约的有关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此外,有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但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国家加入,例如,亚洲开发银行向亚洲国家开放,同时也允许亚洲以外的发达国家参加;1985年中国成为非洲开发银行的正式成员;2003年中国成为东南亚联盟“1+10”模式成员。

  在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如1975年国际可可协定、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等;有的则限于某些特定国际产品的生产国或消费国参加,如1976年国际锡协定的规定;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参加,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等。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吸纳新成员是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事项,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有鉴于此,各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议中对接纳新成员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个别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则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欧佩克(OPEC)的创始成员在接纳新成员时拥有否决权。

  国际经济组织是由各主权国家自愿结合组成的,根据国际经济组织的自愿性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拥有自由退出权。除了自愿退出的情况外,少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作了强制退出的规定,以制裁不履行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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