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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谈判是指谈判双方就某项投资活动所涉及的投资周期、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内容与条件、投资项目的经营与管理以及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相互关系所进行的谈判。
国际投资谈判主要包括: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谈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谈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谈判等。
一、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谈判
举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谈判,实际是外商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对中国投资经营环境的分析研究而确立独资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劳动力雇佣、经营期限、纳税等方面内容的过程。
外商独资企业谈判要注意化解外商独资企业利用政府追求GDP增长的心态,与各地同时展开谈判,争取政府提供最大的优惠,打压国内企业的问题。一个典型例子是,夏普为了转让其六代生产线,从南到北走了两圈,与深圳、广州、南京、合肥、北京等多个地方政府展开谈判。经过几年的拖延后,夏普才把六代生产线转让给南京熊猫,这个时候,夏普更先进的十代线已经开始投产。
外商独资企业谈判后就要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设立程序主要有:
(1)委托代报项目建议书。
(2)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书,开设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同中方单位草签的各项有关协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外国投资者给受托单位的委托书,行业主管部门对设立该企业的意见书等。
(3)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若批准则颁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一个月之内,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外商企业合法成立的日期。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谈判
合资经营企业谈判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常见方式之一,也是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一定资金比例联合投资、共同兴建企业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主要特点:
(2)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合资实体,合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谈判分为两个阶段,即与合作伙伴的谈判和设项审批阶段。与合作伙伴谈判的主要内容涉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比例和董事会席位分配;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出资方式和资产评估;产品销售与外汇平衡;企业的劳资管理;合资经营年限和清算。另外还有税务、保险、不可抗力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为: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向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双方商定的合同与章程及有关公证文件;主管部门审批及核发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谈判
中外合作经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双方所签协议和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方式,共同兴办的契约式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主要特点为:
(1)有关各方应以法人身份共同签订经营企业合同。它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为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办法,均应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予以规定。
(3)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加速折旧还本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投资。投资收回后,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采用三种选择。仅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当己方合作者无现金投入时)为注册资本;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己方少量投入的现金为注册资本;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本。其中以第三种选择最为普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谈判的内容根据合作双方的合作意向而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