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Contract of Multimodel Transport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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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一般来讲,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货物的运输,而且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2)在全程运输中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而且是这些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接收货物、保管货物和完成或组织完成运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
(4)该合同应是承揽、有偿和非要式的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揽取货物运输,要对自己的企业(包括办理机构地点等)、经营范围(包括联运线路、交接货物地域范围、运价、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做广告宣传,并用运价本、提单条款等形式公开说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经营多式联运的公司或其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申请货物运输时,通常要提出货物(一般是集装箱货物)运输申请(或填写订舱单),说明货物的品种、数量、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期限要求等内容,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发货人申请的内容,结合自己的营运路线、所能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班期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则在双方商定运费支付形式、货物交接方式、形态、时间、集装箱提取地点、时间等情况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交给发货人(或代理人)的场站收据的副本联上签章,以证明接受委托。这时多式联运合同即告成立,发货人与经营人的合同关系已确定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