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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变更是指国有企业名称、地址、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管理方式等重要事项的改变。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化组合。
国有企业变更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产。转产是企业改变其主导产品的行为。企业主导产品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2)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是企业因经营性亏损严重,在法定期限内暂时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的行为。停产整顿包括企业自行整顿和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订整顿方案,定出停产整顿目标和规划以及各种改进措施。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合并与分立。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合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决定或批准的合并,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经各方协商,订立合并协议。另一种是企业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合并的形式,指一企业取得他企业的经营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国有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兼并一般通过出资购买、承担债务、参股控股等有偿方式实施。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4)其他事项的变更。其他事项的变更主要指国有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隶属关系、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等。
国有企业的变更并不能导致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消灭。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和妥善保护企业财产。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国有企业的变更,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审批机关审批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变更。因合并、分立使原企业终止的,还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前须报经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
(2)达成合并、分立协议,清理债权、债务。合并或分立各方应达成合并、分立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3)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公告。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