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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登记机关是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国家主管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范围:
(1)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2)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3)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省级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范围:
(1)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投资机构);
(2)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3)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4)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其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予以规定。
同时,国有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产权登记机关的职责:
(1)产权归属确认,即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的关系。由2个及2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2)产权状况监管,包括产权静态状况的监管和产权动态状况的监管。前者如通过产权登记,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后者如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企业以国有资产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时,务必责令其如实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对以上事项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