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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者是指经授权直接代表国家进行投资和享有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它受国有资产出资人(全民、政府)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向企业投资,其投入企业的资产构成企业的国家股。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国家投资者有三种:
(1)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即经授权从事公有资产投资的政府职能部门。出于特殊目的,政府授权其特定部门在特定领域从事公有资产投资,从而形成公有资产在该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或垄断地位。这个部门作为国家股东的总代表,只对少数特殊领域的企业进行投资,其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各类公产企业承担公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它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以及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从市场融资进行的项目建设不予干涉,但可以对其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指导和规范。
(2)专职国家投资机构。通常称为国(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亦可称为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即政府依法设立的由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直接指挥的专门从事公有资产投资(或者说经营)的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投资为专门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对其下达的投资指令只限于资金的投向和规模,具体选择哪些项目,与哪些投资主体合作以及在什么地方设立项目,由该机构根据其对市场及其他相关情况的了解,自行确定。
(3)混合性国家投资机构。即大型企业集团中承担由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以契约形式授予的承担公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责任的,从事公有资产投资的核心企业。它既以公有资产投资为基本职能,又兼有商品生产经营职能。企业集团(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运作。除了国家对企业集团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国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等方面一般不再给企业集团特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