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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转贷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利用增发国债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还款期限为10年。国家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省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国债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国债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
(一)农林水利投资;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
(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
(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
国债转贷资金在1998年以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利用增发国债用于地方基础设施 建设方面的投资,还款期限为10年。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转贷给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还贷期限为6年,含宽限期2年,年利率为5.5%;转贷给中西部地区的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