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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评价法是将企业商誉评价的方法应用于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属于产出法中根据劳动者以前所创造的部分价值来计量人力资源价值的方法它将企业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乃至全部看作是人力资本的贡献,认为超额利润应通过资本化的程序确认为人力资本。
商誉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构成企业比较优势并能影响企业收益能力的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由企业诸生产要素和能力综合而成。商誉的价值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整体素质,包括管理水平、经营业绩、销售网络、内部控制、人员素质、地理环境、历史声誉等诸要素在内。
商誉评价法的具体做法是,将企业过去若干年收益中超过行业平均收益部分累计起来,作为企业的商誉的价值,再将这一价值乘上人力资源投资率(人力资源投资/企业总投资),将其结果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
商誉评价法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群体价值的评估,其确定的人力资源价值也只是人力资源的部分价值,即人力资源的超额赢利能力所创造的超额价值。这种超额价值反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行业人力资源之间存在的质的差异。因此可用于同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的人力资源价值的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用商誉评价法计量确定的人力资源的超额赢利能力所创造的超额价值等同于人力资源的完全价值,否则将严重地低估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当企业的收益率等于或低于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时,按商誉评价法计算的企业的商誉为零或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