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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绐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由于审查标准设限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设限过高以及审查人员在执行审查标准时过于机械等因素,会使一些本该正常进入市场、正常发挥其功能的商标被拒之门外,进而造成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设限过低,则易使商标的区别功能被削弱,或导致一些缺少诚实信用的经营主体,借他人商标之荣誉获取不当利益。
(一)错误性混淆
错误性混淆往往缘于记忆误差。如下例中的英文商标,由于两商标均无含义,字母组合及视觉效果近似,读音不易区分,易使消费者因记忆误差而造成混淆;主体特征近似的图形商标亦属于此类;
(二)联想性混淆
联想性混淆则系指两商标虽有区别,但形式上类似,消费者虽不会将两商标误认为同一商标,但有可能误认为两商标同源。下图中的两商标虽于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区别,但两者均是以奥运会为背景的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相同,进而造成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