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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了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继续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一种制度。商标权的续展制度有利于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来进行选择。
1.注册商标续展的申请
(1)续展申请的时限
《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专注册商标。”本款对续展注册的申请期和宽展期做出了规定。
(2)续展申请的书件
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并交纳续展注册的费用。如果注册人是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应按规定再交纳续展迟延费。
2.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以后,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是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名称及图形、使用商标的商品、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商标局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即予以核准,书面通知注册人并发给《商标续展注册核准证明》,并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时,应连同相应证明一起使用。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则不准其续展,并以书面形式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经过核准续展注册以后,称为续展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再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如一商标于1995年7月1日注册,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经过续展注册,自2005年7月1日起继续有效,并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
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和时间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继承人或受让人;
(2)提出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后六个月内;
(3)应向商标局交送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五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4)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
关于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时间,《商标法》规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根据法律的要求,续展申请如提前提出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如果因其他情况导致申请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商标权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在这六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商标局在收到续展注册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以“驳回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续展注册费。
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过了宽展期;(2)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3)自行扩大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4)其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对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注册商标的续展,必然引起商标权期间的变动。对续展的性质,国际上有主张权利延长论,即续展是延长商标权效力期间。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随之延长。也有人主张新权产生论,即续展是产生新权利,由原商标权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不一定随之延长。我国法律对此无规定,但是从商标法看,续展是对商标权的延长,续展核准是审查商标使用状况,是原商标的继续使用。商标内容的本身没有变化。
法律给予商标权保护期限的续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维护商标权人利益的需要。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和提高商标所具有的良好商誉,在产品质量的改进、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长期持续性的投入,如果由于期限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使用,不仅剥夺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不公平竞争行为。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商标权人持续使用其注册商标,提高其注册商标的信誉,必然会增强商标的区别功能和指示功能,为消费者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提供强大的指导作用。如果不允许续展,则必然带来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