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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出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企业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对企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在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中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即商标设计成本与商标权价值的转化关系。众所周知,商标的生产开发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种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构成商标的设计成本。有人认为商标的设计成本是商标权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多少,会直接影响该商标所标识商品的市场效果。这种观点混淆了商标作为一种示记的艺术价值同商标权价值的界限。因为无论内含多少设计成本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如果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能成为商标,自然也就无商标权可言。一项商标权的价值决定于其知名度的高低,知名度就意味着其商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大,其价值就大。对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在评估作价之前先要弄清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应当已被注册或属巴黎公约所称“驰名商标”,否则我国将难得到法律保护,商标权资本化则无法实现。
其次,用作出资的注册商标是否已届满了“无争议期”。这个“无争议期”一般国家规定为5年。“就是说,在注册后5年的期间,它随时有可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不当程度中被撤销。所以在相同的条件下,已满5期的商标与未满5年期的商标,评估出的价值应有较大差距”。
再次,用作出资的注册商标是否已按“续展日期”。距离“续展日期”期间的长短,续展时是否该项注册商标有可能被不予续展等都将直接影响该项商标权的评估价值。(以上引文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1997)基于上述分析,决定商标权投资价值的因素是商标的信誉,而影响商标信誉的因素正是影响商标权投资作价数额大小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
(1)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3)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4)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期主要经济指标(如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等。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费用、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曾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二是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三是现行市价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效价格和将近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这三种方法,收益现值法是理论上较合的方法,因为商标权的资本化旨在发挥商标权的投资价值,看重的便是它所获得的收益,但在评估测算中,商标的使用期、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贴现率、商标权在特定期间的收益额均是较难确定的因素。重置成本法是实践中较易操作的一种评估方法,因为它以发生的商标权内在投入为评估基础,有关因素的数值较易确实并且可信度高。现行市价法以完善而又活跃的商标权市场为前提,就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市场情况来看,操作起来不很方便,尤其“与评估的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的选定可能会令商标权出资方与其他出资方争论不休。综上所述,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第一,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