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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劳动是指从事商业活动所支出的劳动,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起联系生产和消费的中介作用和提供商业服务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一方面,通过商业劳动把商品卖出去,实现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而实现价值与创造价值是一样必要的,都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自身劳动、使产品增值或直接创造服务价值。
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动过程,包括商品使用价值的运动和商品价值形式转化的过程。
在商业活动中支出的劳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与商品的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继续有关的劳动,如在商品的运输、保管、分类、包装、及期他补充加工等方面支出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与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形成和保存有关。这种劳动是生产过程的追加,是被流通形式掩盖起来的生产性劳动。它们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追加着商品的价值量。
另一类是与商品价值形式的转化有关的劳动,如商品的买卖、商业企业的核算、出纳、通讯和企业管理等方面支出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与价值的计算和价值的实现有关。从劳动的内容来看,这类劳动“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为非生产性劳动。在商业活动中,一般把这类劳动称为商业劳动。这种劳动与商业人员所附带的生产性劳动相区别,又称为纯商业劳动。它的作用,只是使商品的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态或由货币形态转化商品形态。这种劳动是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劳动。马克思曾把纯商业劳动比喻为“燃烧劳动”。燃料不会自动发出热量来,而燃烧劳动则是燃烧过程中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样有价值的。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在经营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管理行为同亲友能扩大企业的收入,转化为现实的价值,构成商业利润的重要部分,应该说也是创造价值的。
总之,没有商业劳动,就没有商业活动,社会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然而商业劳动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有创造价值的劳动,也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既有提供有形商品的劳动,也有提供劳务或服务、生产“无形”产品的劳动。商业劳动既有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又有其自身所进行的生产性劳动,它们都在不同程序上增大了商品价值,除去补偿商业部门的追加费用外,是商业剩余劳动的转化,因而也形成了一部分商业利润。由此可见,商业发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由于商业的地位职能,决定了商业利润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商业利润是一种多元化的聚合体,来源是多方面的。根据马克思所阐述的基本原理,商业利润是产业利润的让渡和扣除。生产部门通过价格差额让渡给商业部门一部分利润,是对商业为其实现价值的回报。但从现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与时俱进的最新研究来看,商业利润除了是一种让渡利润之外,更重要的还表现为是一种商业劳动本身所创造的追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