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将法策略

目录

  • 1 什么是告将法策略
  • 2 告将法策略的主要做法
  • 3 告将法策略的忌讳
  • 4 告将法策略的运用
  • 5 相关条目

什么是告将法策略

  告将法策略是指在谈判中通过在对方主谈的上司或老板面前说其坏话,达到施加压力,动摇对方主谈谈判意志,或者挑起对方上司或老板对其不满,乃至撤换主谈的做法。

告将法策略的主要做法

  该策略的做法主要从状与告人手。

  (1)状。告将要有状。状的形态可以是纸状,也可以是口述。在谈判中,该状即为欲告之将的问题。不过所谓的问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己方认为是问题及对方上司也能赞同是问题的问题。

  谈判中,对方的状可以来自多方面,典型的有要求苛刻、态度强硬、做法死板、过于自信、傲气十足、独断专行、谨小慎微、知识残缺、驾驭乏力、反应迟钝、为公无力、为私有劲、要钱要物、酒色不惧、信口开河、言而无信、老大自居、欺上瞒下,这十八种状具体实施范围可以从小节到大节,从方法到原则,从一方之利害到双方之利害。

  其次在写状,如何写状更重要。它要从十八种状中,根据己方谈判需要、对方问题的真实性、对方上司或老板的兴趣——关注点等因素进行选择。

  如仅想“敲敲木鱼”、给点颜色,那就应挑小节、方法之类的状写;如想震动对方,造成影响,就可选原则及单方利害的状来写;如想撤换对手,以根本改变谈判局面,就必须选大节、双方利害的状来写。

  当然,仅凭己方需要写状是片面的,还应看对方自身是否存在你所需要的状。无中生有,绝对不允许,也不堪一击,甚至不攻自破,不但设有策略效果,反而会作践自己。

  最后,写状的基本技巧应突出接状人的利益以及应尽量数状并举。从措辞上,要突出接状人个人利益,如尊严、威望、地位受到挑战,个人利益被掠夺;要突出企业的交易利益被损害,企业交易目标在落空。在写状的内容上要力争数状并举。有时,一件事虽并不引人注意,但几件事就可以编织成骇人听闻的状。作为一种后退的余地,顾全双方面子的写法有多种:一是可以将状轻轻联写,即多写几个不大的问题,既形成了分量,又可供选择;二是可轻重联写,即把轻状与重状组合写,既有分量,又有余地;三是重重联写,即把重状与重状组合写,既有气势,又堵退路,任一重状都不可赦。

  (2)告。告状之中告是行动,是把状递上去并争取预期效果。这里有三个环节:向谁告,怎么告,效果何来。

  向谁告与状有关。在状与人的关系上,以效果为主,例如,状应递到对手直接上司,若直接上司态度消极,就要越级上告。如果企业领导有分歧意见,就要将状递到愿追究事由和责任的人手上。

  怎么告。实务中,当状为纸状时,多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当状为口述时,多用专访和宴请等形式。可以传递状的人有主谈(策划该策略的人)或主要助手、上司或第三者(行政官员、外交官、顾问等),依递状的对象而定。告状的时间主要根据谈判进度而定,有时也利用某个时机,如上司检查谈判进度、双方上层的会晤或某方重大庆祝活动(节日或纪念日)之机。

  效果何来,主要指应对查询,调整要求。通常状递出后,接状人会查询相关状情(除非接状人是被告人死敌,趁机落井下石),而且查询会涉及告状人和被告人。作为告状人、递状人妥善地应对查询很重要。妥善的标记是:针对咨询而说,不要言不对题,扰乱主题;言语之间要突出“状”——问题,而不是人——被告者;态度要诚意,语气要可惜、遗憾,而不是幸灾乐祸,更不是置人于死地而后快。此外,要根据接状人的反应,适时调整状中的请求,即最大限度地争取策略效果,又不强迫接状人做他不准备做的事。一般,接状人受理了状,就会有效果。如果谈判手欲对接状人过分施压,那么在商务谈判中就把接状人推到了被告人一边,策略有可能因此而流产。适时调整要求就是建立在把接状人当作自己可以信赖之人,是谈判中可以借用的力量的理念上。通过调整要求,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接状人的影响力,并最大限度地争取策略效果。

告将法策略的忌讳

  由于该招有其负效果,故在使用时有三忌:

  (1)不准。忌不准是指状情不实。若状情不实、不确,则此状属刁状,没有意义。

  (2)重人。忌重人是指状虽告人却不能突出人,而应实实在在地突出事。事若不能立,人也告不着。故善告人者,无沦“口诛”还是“笔伐”,定是重事之人。哪怕事之模糊,事实如风,也定在找事上下功夫。

  (3)无安抚。忌无安抚是指告了人之后,应有后续措施,以不结仇,确保“买卖不成仁义在”的商业教义。安抚措施依成交不成交而变,但其本质是让对方不记恨己的言行。

告将法策略的运用

  该策略类似军事、政治中的借刀杀人的做法,但根本目的不同。商战中不必杀人,而只要经济利益

  从定义不难看出“告将”的分寸,从批评、不满直至换人。对于谈判手来说,利害程度的影响也不同——失宠、降职、丢饭碗。至于谈判效果,要视对手的个人情况,视其企业情况,可能有效果,可能无效果,还可能有负效果。正因如此,该策略可用,但同时应慎用。尤其在“活路”——可采用的方法较多时,出于人际关系的考虑,可避免用该策略。应该承认,该策略虽是损招,但在各种条件(如对手个人问题、企业状况、上司或老板的心态、交易的利益等)有利于该策略实施时,该策略的运用将有奇效:该策略不受谈判地位和阶段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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