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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文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各类法律诉讼和其他法律关系中,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惯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文。这些公文要合乎一定的格式要求和程序制度,确切而明晰地表现一定的法律事实及法律结果。
1.公安机关使用的司法文书
①立案报告;
②线索调查报告;
③现场勘查笔录;
④鉴定结论(含指纹鉴定书、足迹鉴定书、血型鉴定书、笔迹鉴定书、撬压痕迹鉴定书等);
⑤呈请拘留报告书;
⑥提请批准逮捕书;
⑦搜查证;
⑧破案报告;
⑨通缉令;
⑩讯问笔录;
⑩预审终结报告;
⑩起诉意见书等。
2.检察机关使用的司法文书
①批准逮捕决定书;
②起诉书;
③免予起诉决定书;
④抗诉书;
⑤撤回起诉决定书;
⑥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⑦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⑧答辩提纲等。
3.法院使用的司法文书
①判决书;
②民事调解书;
③刑事(民事)裁定书;
④民事决定书;
⑤起诉状;
⑥上诉状;
⑦答辩状:
⑧审判庭笔录等。
4.其他的司法文书还有公诉词、代理词等
1.内容具有法律性
制作司法文书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因此,司法文书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各类司法文书应该反映民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理、裁决、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的具体实施。另外,制作司法文书本身也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被讯问人认为讯问笔录无误时,应签字或捺指纹。
2.形式具有程式性
司法文书的程式性是由法律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决定的。司法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用语的规范化、写作事项的要素化。
3.对司法文书的解释具有单一性
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过程中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书。司法文书的这种实效性就决定了在语言的表达上必须高度准确,排斥歧义,只能作单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