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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将在2007年7月完成与中央信托局的合并。
台湾银行成立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并于九十二年七一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
台银系台湾光复后政府设立的第一家银行,成立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营运迄今已有五十八年,成立之初由财政部签奉行政院核准,委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代为管理,惟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政府为提高行政效率,缩减组织层级,依据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规定,将台银收归国营,由财政部依国营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台银于民国七十四年银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资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公司法及银行法规范。
台银自成立以来,即经理公库业务,并奉准发行台湾地区之通货及代理国家银行之多种业务,民国三十八年政府播迁来台初期,更代理中央银行之大部分业务,使台银兼具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之双重性质与功能。民国五十年七月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后,台银即转以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为主,迨民国八十三年七月「省县自治法」通过后,各级政府之存放代库银行,可由省县、市政府自行选定,因台银系属公营行库,历史悠久,信用卓著,经营稳健,迄今仍代理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地区各级政府公库业务,同时并仍受讬经理新台币发行附随业务、协办军公教退休(伍)优惠储蓄存款等多项政策性业务,在台湾地区的金融体系中,台银的地位甚为重要。
回顾过去台湾经济的发展,自战后复元重建、币制改革、各期经济建设计划,及至近年来政府积极推动之策略性、关键性工业发展、六年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及亚太营运中心规划、BOT公共工程建设等政策,台银均适时研提意见供政策参考,并尽力支应资金需求,以协助政策执行。审视台银五十余年来的成长与茁壮,可谓与台湾经验呈现同步发展,不仅是我国金融的摇篮,也是台湾经济奇蹟的最佳见证。
台银成立时,资本系由国库拨给,在长时期的经营中,透过资产重估及累积资本公积之增资,资本额不断扩大,目前资本额为新台币四八○亿元。
为了垄断中国的信托事业,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10月公布了《中央信托局章程》,成立了中央信托局,设总局在上海,各地酌设分局或代理处,资本总额100万元,由中央银行一次拨足。按章程规定,中央信托局的业务是办理公有财物及政府机关重要文件契约等的保险及保管事项,经理国营事业或公用事业债券股票的募集和发行,经收公共机关或公共团体的信托存款并代理运用,办理各种保证事项和委托代理事项等。实际上,它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除上述业务外,它还设立中央储蓄会,办理有奖储蓄。但更主要的业务则是采购军火和垄断进出口的物资的收购,可以说,中央信托局就是国民党政府的军火采购部。
中央信托局成立时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业务局,但对外独立营业。它一经成立,便垄断了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