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索也称变向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迫索开始后,变更被迫索人继续追索。
持票人已经对票据上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的,只要票据上还有其他债务人,持票人对其他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这是票据法为了票据权利人的安全而作出的规定。例如,当持票人已向背书人B行使追索权,但发现二者皆无偿还全部追索金额的能力,故及时将背书人C作为追索对象进行追索,此即为追索权的变更或转向。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