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情报(Counter Intelligence或Defensive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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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竞争情报是专门针对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所进行的竞争情报活动而展开的一种通过对本企业自身商业活动的监测与分析来对本企业的核心信息加以保护的活动。反竞争情报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积极抵御竞争对手对本企业核心信息的情报搜集活动。因此,反竞争情报活动不仅包括研究企业自身的防御方式与途径,还要充分分析竞争对手对本企业的竞争情报活动,以保护本企业各类核心秘密信息。
由于企业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为保持其不断输入新鲜的血液,必须保持企业内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此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信息流动的平衡。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趋势潜移默化地成为了一系列合法的和违法的信息泄露的诱因。如果说反竞争情报具有鲜明的目的性,那么我们可以说它的存在始终为着一个根本的目标服务:使你所在的企业在竞争能力方面“获取”行为的系统化的缔造与完善。
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竞争情报系统,能够应用多种情报分析方法与信息技能对角逐市场和竞争对手进行分析与评估,却缺乏对自身的充分认识和恰当的保护,因而忽略了竞争对手对自己的数据搜集、对抗及其情报防范,以至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美国《世界贸易》杂志曾经提到,当评估信息维护时,一定要考虑到的事情是:抢银行的盗贼每次盗窃85美元,80%当场就会被捕获;而信息窃取者窃取80万美元的信息,仅仅被发现的只有2%。从这个惊人的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竞争对手所需要的竞争情报进行全面的防御和抵抗是多么的重要。
企业反竞争情报与竞争情报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即包括竞争性与对抗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系统性与连续性以及谋略性与实效性等等。竞争情报以“攻击”为主,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去挖掘与获取竞争对手的、自身所需的重要信息;而反竞争情报则是以“防御”为主,主动地对本企业的信息传播途径加以严格分级与控制,最大限度地防止竞争对手将本企业内部的机密信息窃取或获得。
企业反竞争情报能力强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反竞争情报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健全。从信息的获取、存储、整序、分析、利用、发布等各环节规范信息工作流程。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新技术、新发明。
2.反竞争情报的信号扩散、信号过滤和信号处理评估。企业可运用信息安全手段了解竞争对手的竞争情报活动,如用Web监控技术分析访问者的IP地址、访问途径、统计对方访问本企业网站和敏感信息的频率等。同时对本企业内部网络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另一方面企业发出的信号会成为对方收集情报的一部分,从而影响对方决策,因此,企业反竞争情报系统可进行必要的“信息误导”,向对手发出虚假的信息,促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
3.反竞争情报的法律保障评估。企业是否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反竞争情报活动,竞争对手侵犯企业专利权、著作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应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反竞争情报是不少企业的“软肋”,严重制约企业情报竞争力的提升。
1.我国的八起泄密事件
国外经济间谍从未忘记光顾中国这片土地。这除了为数不多的中国“国粹”尚能吊起他们的胃口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市场化经验,不善于辨别商业秘密和管理环节疏漏过多,使得经济间谍更易于得手。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中国的几起重大泄密案例,就罪在我们过于幼稚和愚蠢。
1981年9月20日,中国首次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卫星,新华社的简短报道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爆炸性反应,因为这极可能标志着我国已掌握“多弹头分导重返大气层”的高科技,也意味着中国的航天工业和军事威慑力量将获得战略性提高,从而打破了极少数国家对这一高技术的垄断地位。各国驻华武官均受命向大陆官员探询详细消息,结果是一问三不知,国外情报部门动用间谍窃取我方秘密资料,仍是一无所获。可是卫星发射后的第三天,北京一家电台就播出了一篇题为《太空奥秘夺桂冠》的广播稿。次日,北京一家报纸干脆登出《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报道,并附有三颗卫星的图样、在车间实施组装的照片,非常翔实地报道了这三颗太空飞行物的运行轨道、无线电遥测频率等。经查,这原是某部队一位工程师的“杰作”,稿件在火箭发射升空前已拟就,卫星升空后即送往电台和报社,并谎称稿件经送审上级主管部门,已批准发表,编辑们也就信以为真。国外情报部门得来全不费功夫,大喜过望是可想而知的。
中国泾县的宣纸,素有“千年寿纸”、“纸中之王”的美誉,然而,这种独步天下的优势却被日本人打破。绝活泄密的原因相当可笑:安徽泾县在浙江扶持某镇办起一家造纸厂。某年,造纸厂迎来了三个日本某造纸公司的“技术人员”,在第二天的座谈会上,日方提出了,有关宣纸生产过程及工艺加工方法等问题,就连蒸原料的盐水浓度这么细的问题都问到了,中方的解疑除不厌其详外,还赠送加工原料以作日方研究之用。所以如今日本人不无自豪地宣称:世界宣纸,中国第一,日本第二。
美国“派克”金笔作为世界头号名牌的地位经久不衰,但中国的“英雄”、“金星’’也有自己的绝活,这就是不锈钢笔套的抛光技术。某年,派克公司的两位副总裁来到中国,发现中国门户开放得极其彻底,缺乏最起码的商业保密意识,便迅速携来摄像机,在众目睽睽之下,把抛光机的结构及运作过程拍下全套录相。很快,“英雄”和“金星”仅有的一点优势也就荡然无存了。
中国人所犯下的愚蠢错误,外国经济间谍在中国的轻易得手,当然绝不仅止于此几例。中国人由此而尝到的最直接的苦头是:出口创汇的财路一条条被卡断。
2.尘世公司与托德
尘世公司(Midgard Corp.)是美国一家非常著名的企业。在1991和1992年,其竞争对手公司的谈判官保罗·托德 (Paul Todd)与尘世公司的总裁就购买尘世公司的废物回收的相关事务进行了谈判与商讨。在这场激烈的讨论中,托德显然掌控了尘世公司大量关键信息,因此,可以很轻易地驾驭整个谈判过程而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这里,托德的胜利就是通过对手公司的商业秘密防范的疏漏之处而辗转了解到尘世公司大量的商务情报,这其中主要包括对方的供给者、定价情况以及购买情况等许多重要的情报信息。在搜集了所有情报信息以后,托德及其他分析人员对其进行了缜密而客观的分析,最后决定放弃原来的购买计划而转入与尘世公司直接竞争的某些商业领域,其结果出乎尘世公司的预料。因为这将大大损害尘世公司的发展,使他们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这时尘世公司要求获得商业秘密被盗用的索赔,但最终还是没能赢得审判。第十巡回法庭上诉书证实了这个结果,而且坚持认为,这实际上不是秘密信息,因为尘世公司曾经将提供给托德的同样的信息告诉给数以百计的其他人。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必须包括独一无二的、在商业上不是广为人知和使用的信息成分。审判官哈林根(Hallingan)通过这个法庭案例所要传达的信息是,与一项商务活动相关的、可能与销售有关的一般商业信息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最后,尘世公司也不得不认输,因为他们的情报保护与防御工作存在着太多的疏忽之处,从而导致最终败给了竞争对手。
1997年4月15日,在美国新泽西州立法庭,摩克勒制药公司(Merkle)对强生公司提起诉讼。摩克勒公司声称强生公司盗用了他们所有的与一种被称作“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的蛋白质荷尔蒙相关的商业秘密。这里,EPO可以促成红细胞的生成。然而,强生公司基于以下因素建议应驳回案件,因为他们认为摩克勒公司曾经公开公布过关于这种EPO配方的信息,这种信息不但可以通过正常的分析渠道获得,而且在市场上甚至可以得到完全一样的产品。面对这种情况,摩克勒公司只能后悔当初没有做好本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防范工作,在有关产品信息的发布中忽略了关键情报的重要性,以至于酿成了最后的败诉。所以,可以看出,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主要在于摩克勒公司没能充分保护好临床试验的机密性,而且与此同时被告方也没有将摩克勒的商业秘密用于竞争性用途,因此摩克勒公司的败诉就可想而知了。随后,法庭发现关于摩克勒公司在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大的疏漏,反竞争情报的系统不完整,再加之对手公司竞争竞争情报展开的充分,因而获得了最后的成功。
4.Blimpie国际公司与ICA Menyforetagen公司
1997年3月21日,美国Blimpie国际公司的三明治食品子公司起诉瑞典ICA Meny—foretagen公司盗用他们的商业秘密。被盗用的秘密与Blimpie公司的一种被称作GrabinGo的经营方式有关。由于当时ICA正在试图拓展他们在瑞典的快餐业,并持续向瑞典的美国商会以及两家在美国的便利店咨询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其中的一个便利店咨询公司安排了ICA和Blimpie经理主管人员的会面以商讨Blimpie特许经营权系统。在讨论的过程中,Blimpie官员坚持认为他们向ICA人员透露了机密的商业秘密情报,包括与GrabinGo方式相关的战略计划和市场营销战略。ICA指出他们没有得到任何商业秘密,也没有保证要保护Blimpie信息的机密性。在会见后,ICA依照GrabinGo理念的形式成立了一个子公司,甚至申请以该名字注册商标。审判法庭以非便利法庭的理由驳回了案件。因为就整个过程来看,Blimpie公司的人员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ICA公司的有关人员盗取信息的凭证,而且就公司自身来说,秘密情报并没有被申请专利来加以保护,使得最后被竞争对手轻易地通过多种不同的渠道获取到了对这种秘密信息的最终使用权。加之通过双方公司的多次接触与谈判,ICA公司抓住了这些机会进一步对对手的相关信息进行挖掘,因为这种在商务谈判或者商务讨论中捕捉彼此对手的信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取得了这场商战的最终胜利。
5.Baystate技术公司与宾利汽车公司
1996年在马萨诸塞州,宾利汽车公司指控了Bentler系统公司的若干罪状。Baystate公司声称宾利汽车公司盗窃了其商业秘密,并有大量的其他侵权行为。法庭在经过了三天的审判后,最后决定宾利汽车公司没有罪。原来,在这段时间里,法庭对Baystate公司内部的商业结构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发现Baystate公司中缺少合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例如,法庭证实了所谓被窃的工具包来源密码被毫无限制地分配给了要求得到密码的第三方开发商。这就很难说已经有多少人知道了相关信息,因此也就无法指控本公司的秘密情报被对手获取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的关键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宾利汽车公司是没有罪的。
综上所述,有关商业秘密的例子比比皆是。仅仅通过上面几个例子,我们完全可以认识到保护情报是多么重要,而泄露商业秘密又经常是在不经意之中。在许多案件中,宣称情报被偷的公司结果发现很多都是在公司内部没有设立充分的保护和防备措施造成的。除了我们前面所提到的要做好企业的硬件保护措施之外,还要更加注意人员、活动、会议等一系列软件条件,充分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反竞争隋报意识,使大家在思想、行动、措施上保持高度的一致。由此,我们不得不对所有的企业提出:建立一套健全正规的反竞争情报系统保护企业的关键情报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