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Reverse Consensus)

目录

  • 1 什么是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 2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优势
  • 3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实质
  • 4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缺陷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当全体成员国都赞成某项决议的通过,该决议才能通过,如果有一方反对,即使其余各方都同意,该决议也无法通过。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只有当全体成员国都反对某项决议的通过时,该决议才不能通过,即只要有一方赞成,该决议就可以通过。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优势

  在GATT中,“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对所有问题都需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一方阻挠,那么专家小组就无法成立,专家小组的裁定报告就无法通过。这就造成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力,争端解决规则流于形式、争端处理缺乏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整个机制效率低下等弊端。

  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建立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

  第一,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司法性。司法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当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受当事方的任何影响。“正向协商一致”使专家小组的裁决很容易受到当事国的影响,如果败诉一方提出反对的话,专家小组的裁决就不能通过。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自动发生效力,不受各国意志的影响,因为不论多少国家提出反对,只要有一方(如胜诉方)表示赞成就可以了。

  第二,增强了争端解决的可预见性。“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能够保证各项程序的顺次进行,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提起申诉,可以引发磋商、专家小组审查、上诉评审、报告的通过以及执行等程序,当事方对此能够有一个确定的预期,而不像“协商一致”原则那样,只要有一方有异议,整个程序就被迫停留在某个阶段,争端解决的任务就被耽搁或者终止了。

  第三,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在“正向协商一致”原则下,使所有国家的意见都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反向协商一致”只需一票即可,因此很容易做到,人人地节省了时间,同时也降低了协商成本,提高了效率

  第四,加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威慑力。“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保证了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履行其义务,那么胜诉方很容易就能获得对其中转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败诉一方考虑到不履行义务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就会对自己不作为的行为进行改正,这样一来,执行阶段就得到了保障,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得到增强。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实质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最大的特点是,只要有一个成员国表示同意,决议就能够通过。在WTO争端解决中,如果争端当事国不能通过磋商有效解决争议,那么其中一方就可以提起专家小组程序,“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仅要求一票即可,因此,专家小组的设立成为了一种必然。同理,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将因受益一方的投票而得以通过;对报复授权的请求将因胜诉一方的投票而得以实现。因此,我们以看出,只要有受益一方的投票,即使其余各方都投了反对票也没有用,当事方不得不接受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管辖,受制于报告的建议或裁决的约束。因此,该原则在事实上确立了WTO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也可以说是一种自动管辖权(Auto-Jurisdiction),凸显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

  该决策规则的确立在国际争端史上是一项重人突破,但是有的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原因是它与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规则相左,它对后者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它是否确实应受限制呢?它是否与“主权”原则有实质性的

  冲突?传统国际法强调,一个国家进行诉讼必须基于其自身意志,须由他本身选择某一机构的管辖并同意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如国际法院就是采取“选择强制管辖权”,只有在争端双方都同意由国际法院管辖时,国际法院才有管辖权。实践中,愿意把自己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处理的国家并不多,“从1946年到2006年,国际法院在这GO年内仅做出过92份判决”,劣可见,由于采取选择性管辖权的原因,国际法院在实践中所实际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小。

  而“反向一致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确立后,与之前的GATT受理案件的对比情况如下:"GATT从1948年到1994年长达40儿年的时间里总共受理193个案件,做出88项专家组报告,”芯而自WTO成立后短短的十余年,截至2007年初,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492起争议,其数量人人超过了GAT的受理案件数。“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各项程序发挥了预期的作用,该原则增强了DSB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威慑力,推动了WTO争端解决的司法化进程。因此,WTO确立的“强制管辖权”,与其说是对之前“自由意志原则”的突破,不如说是对“自由意志原则”的创新和发展。

  自由意志原则追根溯源就体现为国家主权,即一国有权独立自主决定本国的内外事务,有权选择争端解决程序,有权决定是否受其约束。但是,这是站在一种传统的角度对主权概念进行理解,比较绝对化。而今我们应当持一种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强制管辖权的确立不仅不与“主权原则”相冲突,反而是对它的补充和发展。因为,WTO是由许多协议组成的,既包括参加国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参加国应当遵守的义务,这些应当是国家加入WTO时所应当考虑的内容,一国自愿选择加入WTO,通过相关规则的调整可以促进本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从中受益,同时也应当履行最基本的义务,如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规则,因此,国家受制于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是国家自由意志的一部分,与国家主权不发生冲突。“各国决定接受‘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约束是他们在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选择,是主权原则在新的形势下的实现方式。”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缺陷

  “反向协商一致”作为一种新颖的决策规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诸多优点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但是,该原则也不是绝对完美的,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个好的决策规则应当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应当能够平衡国家主权平等和国际组织有效运作之间的关系。“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一个最人的特点就是它的效率很高,能够保证WTO的有效运作,但是另一方面,它在公平性上还有些不足。比如,“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专家小组的报告一般都自动通过,但如果专家的专业素质有问题或者专家在认定事实上出现了误差,那么有瑕疵的专家小组报告就会被通过并生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WTO较以往的GATT增加了上诉机构审查这一程序,多设了一道防线用来抵制不公,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存在瑕疵呢?针对这一点DSU缺少相关救济措施的规定

  这一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另有,“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会增加败诉方的不满,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在传统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裁决是通过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的,是经过败诉方同意的,因此败诉方一般都能够自动执行,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则忽略了败诉方的意志,因此容易使其产生不满情绪,虽然已经产生了有效的裁决,但是为了表示自己的反对意见,败诉方就会在执行阶段加以阻挠,从而造成执行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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