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价值条款(Double Value C1ause,Dual Valuation Clause)
目录
|
双重价值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有关于被保险船舶可以两种价值投保的一种特约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在船舶保险单中分别订明两种价值数额,即,一种数额用作被保险船舶全部损失理赔案的依据;另一种数额用作被保险船舶部分损失理赔案的依据。
由于船舶的价值比较高,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通常希望能够减低保额,少付保费;而保险人则希望被保险人定额投保,多赚保费。为了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这一矛盾,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订明两种保险金额(即双重价值),当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而对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分(或部分全损),则按高的那种保险金额来计算赔偿额。
至于按照双重价值鉴定的保险单的保费计算,则按照船舶保险中的“全损险”和“综合险”之间的折衷费率计收。双重价值条款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签订的,所以,它既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