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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型存托凭证是由发行人和存券银行共同设立的。与非参与型计划不同的是,在参与型计划中,发行人是存券协议的缔约方,并且签署表F-6。存券协议规定了发行人、存券银行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型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也需要由保管银行来托管。
在参与型存托凭证计划中,虽然存托凭证持有人仍承担一部分费用(如存入和退还存托凭证的费用),但发行人通常也承担一部分有关费用(如存券银行分发红利的费用)。按照大多数参与型存托凭证计划的条款,存券银行同意分发股东大会的通告和投票信息、股东通讯和其他消息,这样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东权利将得到保证。虽然参与型存托凭证的存托条件(Terms Of Deposit)与那些非参与型存券凭证不一样,但参与与否本身不会引起美国SEC报告或注册的不同。
除此之外,参与型存托凭证还有以下好处:
(1)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使存券凭证投资者与普通股的持有人处于相同的地位,因而鼓励对存托凭证的更多投资。
(2)参与型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将与相应的存券银行保护良好的关系,并可得优良的服务。
(3)用参与型存托凭证的文明规定来表达对市场的承诺,增强了股东的信任感。
(4)参与型存托凭证使公司的承诺更加形象,因而能改善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5)设立一个参与型存托凭证,使发行人在参与过程中,更加熟悉美国证券市场,并为以后在上市作准备。
公司参与型的存托凭证由存券银行发行,存券银行与公司之间须签署存券协议或服务合同,参与型的存托凭证提供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灵活必和在美国证券市场筹措资金可能性。参与型存托凭证共有五类,其中两类用于扩大现有股票的销售,以扩展发行人的股东基础,包括第一级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和挂牌的存托凭证(又称为第二级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另外三种的目标在于通过发行新股集资(又称为第三级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的存券凭证、在美国不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及全球交易的存托凭证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