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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货币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等。例如,发生在湖北省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两次将伪造的美元存人银行,多达两万余元。不过,使用应指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如将假币作为资信证明给别人察看,应不属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畴。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