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 / Agreement 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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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税则是指税则中的税率不是由一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订立的。在通常情况下,协定税则的税率总是低于自主税则的税率。
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用自主税则,这样形成的复式税则,叫做自主一协定税则或国定——协定税则。
协定税则根据协定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双边协定税则、多边协定税则和片面协定税则三种。
双边协定税则,是由两个国家为了共同发展贸易的需要而互谅互让,互相降低税率,所达成的一种税则。
多边协定税则,是两个以上国家为了促进各自贸易的发展,经谈判签订协议,互相降低关税税率,而达成的一种税则。
片面协定税则,又称不自主的协定税则,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商品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作为回报的一种税则。这种税则是一种不平等的、具有掠夺性的税则。
协定税则制(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是一国依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按缔约双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税率制定的关税税则。通常协定税则是按互惠原则制定的,税则中列入的税率是由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双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且此税率受协定或条约条款的制约,对缔约双方或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单方面任意修改或撤消,因此也称此为受约束的税率。
协定税则制可分为以下两种:
(1)自主协定税则制(General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它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则,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国定税率或法定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协定税率是协定双方或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对与双方或各方贸易有利害关系的若干税目进行协商制订的较低税率。
(2)不自主协定税则制(Non-autonomous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或称片面协定税则制,在殖民主义时代,一些强国凭借武力胁迫弱小国家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以协定关税的名义侵犯它们的关税自主权,所订税则使这些强国可单方面享受低税进口的特权,低价倾销其商品。这种不自主的协定已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