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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实现劳动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所以订立劳动合同,目的是保障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以最终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履行的主体必须明确
劳动合同履行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允许由第三者代替一方当事人履行,也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例如,职工的朋友代替职工履行劳动的义务或者职工在未征求本单位意见的情况下到其他单位工作等,都是劳动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2.履行的标的必须明确
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后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都应当予以明确;否则,就会造成工作目标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履行作出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的,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履行的期限必须明确
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时间。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明确后,当事人双方不得延迟履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另行确定履行的期限。
4.履行的地点必须明确
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关系到劳动合同内容的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
劳动合同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具体来讲,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①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并且,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并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随意让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就破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②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
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既要全面履行法定条款规定的义务,也要全面履行协商条款约定的义务;既要全面履行财产内容的义务,也要全面履行人身内容的义务;既要全面履行主要合同条款,也要全面履行非主要合同条款。具体来说,劳动者一方应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一方则应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只有遵循全面履行原则,才能使劳动过程得以顺利实现,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包括了劳动过程的各个环节,合同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不能割裂。
3.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劳动关系比其他法律关系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作,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心劳动者,考虑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遇到特殊困难时,对方应予体谅,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帮助;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予以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或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些特殊情形: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另外,还有两种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形值得注意:①对于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应依法确定其具体内容,然后予以履行;②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履行约定之外劳动给付。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劳动契约法”规定,劳动者于其约定之劳动给付外,无给付其他附带劳动义务,但有紧急情形或其职业上有特别习惯时,不得拒绝其所能给付之劳动。我国《劳动法》第42条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