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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安排是这样的一种双方安排,即一方为了获取溢价收益同意在特定期间内当指定利率(亦称为参照利率)偏离预定利率水平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一方同意在参照利率超过预定利率水平时支付给另一方,则这种交易被称为利率上限或定额交易;如果一方同意在参照利率低于预定利率水平时支付给另一方,则这种交易被称为利率下限。其中,这里的预定利率水平被称作结算利率。
利率安排的条件包括:参照利率、设定为上限或下限的结算利率、期限、结算频率以及名义金额。
假定C按下列条件向D购买了一份利率上限合同:参照利率为6个月期LIBOR,结算利率为8%,合同期限为?年,每6个月结算一次,名义金额为2000万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在接下来?年期间中的每6个月,只要6个月期LIBOR超过8%,D都得向C支付,支付额等于6个月期LIBOR超出8%的差额同名义金额的乘积再除以2。比如,假若从现在开始6个月后6个月期LIBOR为11%,则D向C支付的金额为3%(11%一8%)乘以2000万美元除以2,即为300000美元。如果6个月期LIBOR为8%或低于8%,则D就不向C作任何支付。
在利率下限交易中,假定其条件如同上述的利率上限交易,那么,当6个月期LIBOR为11%时,C从D处得不到任何收入,但当6个月期LIBOR小于8%时,D则向C补偿其中的差额。比如,当6个月期LIBOR为7%时,D将向C支付100000美元[(8%一7%)X2000万美元÷2]。
利率上限与下限结合起来就创建了一种利率区间交易,这种交易可通过买进一份利率上限合同和卖出一份利率下限合同来实现。一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类机构都向其客户出售利率安排合同。其中,以利率上限为标的物的选择权为利率上限期权,以利率下限为标的物的选择权为利率下限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