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技术又称分劈技术(splitting technique)、分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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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技术。
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即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因此,如果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离,就可以减少每个人的纳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
(1)绝对节税。分劈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适用范围狭窄。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分立为多个小企业,强行分割所得来降低适用税率,因此被许多国家认为是一种避税行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小企业税收待遇进行避税,一些国家针对企业的所得分割制定了反避税条款,所以分劈技术一般只适用于自然人的税收筹划。不过即使是自然人,能够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说不能使用,一些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免费寄发的纳税宣传小册子也指导纳税人如何分劈所得和财产,以便节税。
(3)技术较为复杂。采用分劈技术节减税收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1)分劈合理化。使用分劈技术节税,除了要合法,特别要注意的是所得或财产分劈的合理,要使得分劈合法和合理,比如,严格遵循税务局宣传册子的指导来分劈所得和财产。我们上面举的就是一个合法和合理分劈所得的例子,如果不这样分劈,那对不熟悉税法的夫妇就要缴纳更多的税,通过分劈他们节减了税收。
(2)节税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寻求通过分劈技术能使节减的税收最大化。
例如,我国对年应税所得在1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对年应税所得3-10万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对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8%。
假如一个企业2002年应税所得税为12.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2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2.54×33%=4.1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年终之前,再成立一个关联企业甲,将利润分给关联甲企业2.9万元,那么企业的应税所税额变为12.5-2.9=9.6万元,低于1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7%。
那么,2002年度该企业应交所得税率为:9.6×27%=2.592(万元)。关联企业甲因应税所得额2.9万元低于3万元,适用18%的税率,则2002年关联企业甲应交所得税为2.9×18%=0.522(万元),两企业合计应交所得税为:2.592+0.522=3.114(万元),则该企业 2002年度由于分离少交所得税额为:4.125-3.14=0.985(万元),当然还应考虑设立关联企业的一些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