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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职责是指获得授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的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和职能,保值增值的责任。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一方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营运的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出资人制度,在党的十六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一)代表股东一体化行使股东各项权利;
(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三)研究和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布局,国有资产进退的法律制度;
(五)研究推广党政工作,在中国特色的经营范围内创新方式和方法;
(六)支持地方国资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