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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交接制度指银行出纳工作中各项交接手续规定的总称。它是银行出纳工作必须坚持与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主要内容有:
(1)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在换人经营时,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款项交接要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出纳部门所使用的库房和保险柜钥匙、出纳印章、出纳机具、武器弹药等物品换人经营时,也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各项款、物的交接,均由交接双方当面点交清楚并在交接登记簿上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2)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帐移交清楚,其中管库员应将所保管的现金、金银、武器弹药及其他有价物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列移交表,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等。经接交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若临时离职,也应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交接双方签章备查。保管库房和保险柜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3)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汁帐簿核对.由行处负责人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员及交接双方签章备查。
(4)为防止现金收付凭证丢失,做到责任分明,出纳与会计两个部门间的现金收付凭证传递,也要建立登记签收手续,以便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帐款、帐实相符和库款安全。